关于幼儿园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0日16:55:02

1.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是认定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承担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人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幼儿属于未成年人,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监护人的保护。

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管埋,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上了幼儿园,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都应当由幼儿园负责是一种误解。

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那么,幼儿园应依法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对学生和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因此,幼儿园对幼儿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监护职责。认为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可见,基于保教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幼儿园工作职责与家长的监护职责性质是不同的,职责范围也是不相同的。2."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那么,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依哪种原则来归责呢?这与是否监护人有什么关系呢?(1)"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为过错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认定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即 "有过失就有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因此,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将根据幼儿园自身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监护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你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会因为监护人尽到了责任而减轻,但决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在幼儿园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被他人损害时,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3.幼儿园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是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依据。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责任事故。

即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渎职造成的事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的事故,幼儿园发生此类事故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

另一类是意外事故,即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避兔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的,它具有客观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

此类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将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申,能够预见幼儿某些行为存在危险却没有及时纠正或引导,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将根据教师自身过错的大小由幼儿园来承担民事责任。

2.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 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3.幼儿园事故应该承担哪些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看发生事故的时候教师是否在场,在场的教师有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接着就要分析责任发生的原因。

如果是因为幼儿园的设施等设计考虑欠妥的话,幼儿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是在场的教师处理不当导致重大后果的,那么教师的责任要大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在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首先应该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如果幼儿园与幼儿园教师存在雇佣关系,因教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幼儿园教师)追偿。

4.幼儿园学生自己受伤怎么赔偿的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具体是: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款专门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法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然保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领域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实质是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5.国家为农村幼儿园的事故赔偿颁发了哪些法律制度

有关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①教育责任;②管理责任;③保护责任。

教育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管理是服务于教育的职能,是幼儿园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

保护是幼儿园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幼儿园只有保护幼儿的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犯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 一方面,我们要从法律上保障幼儿园的权益,使幼儿园在开展正常活动时解除不必要的顾虑;另一方面,教师在思想上要使安全的警钟长鸣,工作中做足安全防范措施。

其实,孩子总有一天要学会独自承担自己的前途,他们成长过程中有点伤痛,家长有时候不必大惊小怪,应放远目光关注孩子的将来。

6.幼儿园学生自己受伤怎么赔偿的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具体是:《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款专门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法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然保持“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领域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实质是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7.国家为农村幼儿园的事故赔偿颁发了哪些法律制度

有关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①教育责任;②管理责任;③保护责任。教育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管理是服务于教育的职能,是幼儿园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保护是幼儿园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幼儿园只有保护幼儿的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犯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

一方面,我们要从法律上保障幼儿园的权益,使幼儿园在开展正常活动时解除不必要的顾虑;另一方面,教师在思想上要使安全的警钟长鸣,工作中做足安全防范措施。其实,孩子总有一天要学会独自承担自己的前途,他们成长过程中有点伤痛,家长有时候不必大惊小怪,应放远目光关注孩子的将来!

8.孩子在幼儿园摔伤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9.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关于幼儿园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