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养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2日16:55:01

1.2018年汽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2.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范例一: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车辆管理,保证机关正常用车,根据人大工作实际,依据历年车辆费用情况,按照领导要求,修订本制度: 一、全体驾驶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钻研驾驶业务技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区委戒酒规定,禁止工作期间饮酒和公款吃喝,凡违规吃喝和酒后滋事责任自负并扣除一季度补助费。

保持良好的驾驶作风,始终保持车辆清洁,车容完整和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驾驶,服务周到。 二、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为不影响单位领导正常用车,驾驶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在办公室待命,不经批准,严禁私自出车和串岗,实行车辆外报告、归队汇报制度,以便调度和安排翌日工作,私自出车所出现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轮流值班车辆要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司机要做到随叫随到,如分管主任及工作室主任有事请自行协商调换,但必须确保每车每周值班一天。

三、车辆维修、保养。车辆一般故障应自己动手,禁止大小故障外出修理。

确需外出修理和更换零部件的车辆,应向办公室报告,实行定点修理(除定点外任何修理费一律不予处理),并填写车辆修理登记表及修理项目。实行派修单制,拿派修单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车辆大修和大件更换需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批,不经同意批准,如无登记者,半年或年终不予结算,一切费用自负。 四、搞好车辆修理、更换汽车装具登记制度,以便做到驾驶人员和单位掌握情况,平衡和控制车辆费用支出。

车辆维修更换汽车装具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汽车装具更换要以旧换新,否则费用自负。因操作和使用不当造成人为的车辆修理费超支,追究本人责任,并负担相应的费用。

车辆修理费按区财政局核定修理费标准,原则上固定各车,超支停修,节约按50%奖励到车,奖励部分含各自争取资金(只要不占用机关经费)。 五、车辆用油实行包干制。

每车每月平均发给200公升汽油票(包括值班用油),一包到底,节约按50%奖励到个人,超支自理,长途行车,由争取专项经费中开支(指到省、市外开会、参观学习)。 六、严格控制车辆停车、过路费支出。

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应讲明理由,由机关负担相应的停车费,无正当理由,随便外出出现的停车费、高速公路费(指市内)、违章罚款费一律自负,机关不予报销处理(长途行车由专项经费中支出)。 七、驾驶员要自觉服从办公室和汽车队的管理,按照“车辆相对固定,服从大局,轮流值班,确保机关工作用车”的原则,出车要实行向办公室报告的制度,以便确保机关和老干部用车。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范例二: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力争做到每天“三段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时视车辆情况自行清洗,每周星期二为车辆保养日,在不误工作的情况下,必须整车全面清洗,并进行例保。

3、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每行驶25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行驶17500公里进行二级保养。 4、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车队进行,的确在车队无法维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维修。

外出维修原则上要2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以上(含修后接车结算)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经理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否则,不予报销。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经理说明情况,求得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强硬更换的不予报销。

一次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按学校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维修,外出维修要求司机到场鉴修。 5、每天修车和保养车辆,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要做好记录归档。

经同意领用配件、材料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谁用料谁签领的管理规定。

3.我国汽车售后服务相关法律和法规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月16日)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月17日)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日)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9日)

6、商务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

7、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

8、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10、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5日)

11、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2006年6月28日)

12、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2006年5月19日)

1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2日)

15、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8月20日修正)

4.新法律规定车子不在4s店保养影响质保吗

汽车保养按照规定可以不在4s保养,车主有权选择维修保养商家。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作为车主也有权利选择车辆维修保养经营者。

但是汽车首保是4S店的三包项目之一,而且是免费的,所以首保可以在4S店进行,首保结束后就可以自由选择其他专业门店了。

5.汽车必须要在4S店保养才能保修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1. (1)汽车没有必要在4S店保养才能保修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2)必须要在厂家认可的维修店进行保养(但是通常都是4S店),这样才能保修,这个在维修说明书上,都有明确的说明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个也是合法的。

2. 汽车保养项目:

(1)润滑系统的深化保养,汽车每行驶5000km-10000km时就需清洗保养一次,在遇到发动机噪音过大,加速无力,水温过高时也需清洗保养一次。

(2)燃油系统的清洗保养,也就是常在汽修店看见的清洗喷油嘴,清洗节气门积炭,常规情况下,汽车每行驶10000km-15000km时需清洗保养1次,或当你发觉引擎喘抖,迟滞和加速不良,冒黑烟,无力、费油时清洗保养1次。

(3)冷却系统的清洗保养,一般情况下,汽车在冬夏换季时应清洗保养一次,正常行驶中每6个月至8个月清洗保养一次,或者遇水温过高、漏水、开锅时清洗保养一次。(4)变速箱的清洗保养(自动变速波箱),常规情况下,汽车每行驶20000km-25000km时清洗保养一次,或遇变速箱打滑、水温偏高、换挡迟缓、系统渗漏时清洗保养一次。

(5)动力转向系统的清洗保养,汽车每行驶40000km-45000km清洗需保养一次,或遇转向困难系统渗漏,更换动力转向机配件后,也须清洗保养一次。

(6)制动系统的清洗保养,汽车每行驶50000km清洗保养一次,或遇ABS反应过早,过慢时清洗保养一次。清除系统中有害的油泥漆膜,清除超高温或超低温时工作失灵的危险,有效防止制动液变质过期,彻底更换旧的制动液。

6.汽车必须要在4S店保养才能保修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1)汽车没有必要在4S店保养才能保修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2)必须要在厂家认可的维修店进行保养(但是通常都是4S店),这样才能保修,这个在维修说明书上,都有明确的说明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个也是合法的。

汽车保养项目:(1)润滑系统的深化保养,汽车每行驶5000km-10000km时就需清洗保养一次,在遇到发动机噪音过大,加速无力,水温过高时也需清洗保养一次。(2)燃油系统的清洗保养,也就是常在汽修店看见的清洗喷油嘴,清洗节气门积炭,常规情况下,汽车每行驶10000km-15000km时需清洗保养1次,或当你发觉引擎喘抖,迟滞和加速不良,冒黑烟,无力、费油时清洗保养1次。

(3)冷却系统的清洗保养,一般情况下,汽车在冬夏换季时应清洗保养一次,正常行驶中每6个月至8个月清洗保养一次,或者遇水温过高、漏水、开锅时清洗保养一次。(4)变速箱的清洗保养(自动变速波箱),常规情况下,汽车每行驶20000km-25000km时清洗保养一次,或遇变速箱打滑、水温偏高、换挡迟缓、系统渗漏时清洗保养一次。

(5)动力转向系统的清洗保养,汽车每行驶40000km-45000km清洗需保养一次,或遇转向困难系统渗漏,更换动力转向机配件后,也须清洗保养一次。(6)制动系统的清洗保养,汽车每行驶50000km清洗保养一次,或遇ABS反应过早,过慢时清洗保养一次。

清除系统中有害的油泥漆膜,清除超高温或超低温时工作失灵的危险,有效防止制动液变质过期,彻底更换旧的制动液。

7.车辆保养规范

汽车维修业的一般安全操作规程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

留长发者要戴工作帽。 二、在进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械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带保用品,不准光着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动一切车辆。

七、严禁开动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等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

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

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8.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9.消费者对汽车进行修理,保养时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如:1.消费者在保修、修理(1) 修理家用汽车后应当将书面修理及保养记录保存 好,以便将来车@出现故障分责时作为修理、保养的凭证。

消费者有权要 求修理、保养的4S店提供电子保养维修记录,按照法律规定,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且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2.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信息或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3.用于汽车产品修理 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中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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