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新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4日11:05:03

1.涉及船舶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有多少具体名称

你这个问题······太多了,而且太杂!

海事的东西不像中国刑法民法那么规范和统筹!

而且海事法和别的法不一样,属于国际范畴的,所以除了海事法以外

还包括了好多公约和条款和规则

而且我不知道你说的是指国内还是国际

要说国际的话,恐怕全世界也没有一个人能完全的总结出来

因为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也不一样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船舶油污这块,就包括了海事法CMC,海事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FUND CONVENTION,燃油公约BUNKER CONVENTION,STOPIA,TOPIA,HNS CONVENTION,MEPL-98,RCPVSP-83等等的公约

这里有涉及了责任限制,所以又有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等的内容

而这里我们国家只有CMC,CLC-92和燃油公约等加入

而像设立基金这类的公约规则我国却没有加入

至于说我们国家船舶法律法规这块做的还不够完善,和国际接轨也不是很好,很多公约也没有加入,所以大多数海事律师所引用的法律很少只用CMC即chinese maritime law

打字好辛苦,希望能采纳!

2.涉及船舶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有多少具体名称

你这个问题······太多了,而且太杂!海事的东西不像中国刑法民法那么规范和统筹!而且海事法和别的法不一样,属于国际范畴的,所以除了海事法以外还包括了好多公约和条款和规则而且我不知道你说的是指国内还是国际要说国际的话,恐怕全世界也没有一个人能完全的总结出来因为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也不一样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船舶油污这块,就包括了海事法CMC,海事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FUND CONVENTION,燃油公约BUNKER CONVENTION,STOPIA,TOPIA,HNS CONVENTION,MEPL-98,RCPVSP-83等等的公约这里有涉及了责任限制,所以又有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等的内容而这里我们国家只有CMC,CLC-92和燃油公约等加入而像设立基金这类的公约规则我国却没有加入至于说我们国家船舶法律法规这块做的还不够完善,和国际接轨也不是很好,很多公约也没有加入,所以大多数海事律师所引用的法律很少只用CMC即chinese maritime law打字好辛苦,希望能采纳。

3.谁有最近颁布的《船员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九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九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4.国际船舶法规

各国的政府验船机构或船级社为了船舶入级或维护船舶航行安全而公布的一系列关于船舶结构、性能、系统、装置、设备和材料等在安全质量方面的技术规定。

船舶规范是船舶设计、建造、维修和检验的主要依据,也是船舶入级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各国验船机构的船舶规范尽管在内容和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符合国际间有关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见《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的要求。

由于造船工业技术的发展,新材料的采用和新型船舶的出现,船舶规范必须不断地修订更新。较小的修订可以用修改通报形式发布;较大的修改则以新的规范来代替旧的规范,所以各种规范都标明公布年份。

对于新型船舶,往往先以准则或指导性文件形式公布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公布正式规范。 编辑本段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历年已公布多种有关海洋、长江和内河各类船舶的建造和设备规范。

关于海洋船舶的主要有:①《钢质海船建造规范》,为综合性规范,包括船体、轮机、电气设备、货物冷藏装置、消防、自动化、焊接和建造材料等方面的技术规定;②《海船稳性规范》,是对海船在风浪或其他外力作用下船体倾斜时,必须具备的复原能力所作的技术规定;③《海船载重线规范》,对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海船在满载情况下航行于世界各区带、区域和季节期间,根据船舶储备浮力核定最小干舷的规定。此外,尚有海船无线电设备、海船救生设备、海船抗沉性、海船信号设备、船舶起货设备、海船航行设备等规范。

关于长江航行船舶的则有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长江水系小型钢船建造规范、长江水系船舶稳性和载重线规范等。关于内河船舶的则有内河船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和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等。

翻译Ship Specifications 希望采纳。

5.关于海事赔偿,特别是船舶碰撞案件,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海事法律法规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

6.中国海商法的详细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 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 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 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 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 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 输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 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编辑本段]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 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 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 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 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 人。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舶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 转移。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 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 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 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 )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 )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 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舶拍卖所得价款中。

7.包括哪些情形

(一) 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二) 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三) 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车辆; (四) 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五) 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而开航; (六) 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而作业; (七) 未按照规定进行夜航; (八) 强令船员违规操作; (九) 强令船员疲劳上岗操作; (十)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十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十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行驶; (十三)不遵守避碰规则; (十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十五)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十六)不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七)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十八)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 (十九)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 (二十)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者清洁; (二十一)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二十二)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三)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二十四)违反船舶并靠或者过驳有关规定; (二十五)不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二十六)未按照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二十七)未按照规定标记船名、船舶识别号; (二十八)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8.船舶登记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这就是强制性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9.船舶登记费停征的规定有哪些

船舶登记费停征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其中安庆市政府办公室就发布了相关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市地方海事局自4月1日起停征船舶登记费和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等两项中央设立的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规定,该局自2013年8月1日起已缓征船舶登记费。

据统计,2016年市地方海事局检验船舶1397艘次,征收船舶检验费369.9万元,今年一季度征收入库57.1万元。此次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减轻了航运公司及船舶相关企业的负担,体现了国家对船舶行业实体经济扶持力度持续增强。

为做好停征工作,该局坚决贯彻落实好船舶检验费停征新政策,2016年3月30日上午,市港航局召开专题会议,向全市水运企业负责人宣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解读政策,部署下一步船舶检验工作。同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QQ工作群等形式发布停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自4月1日零时起关闭征费信息管理系统中船舶检验费项目收费功能,并同时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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