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5日16:55:02

1.有没有关于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屋面防水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印关<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程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国家标准,编号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屋面防水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关<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了反复论证,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分部工程验收。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二)-总则及术语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针,本规范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了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和分部工程验收等内容分章进行叙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说明:1.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

本规范明确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但合同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1.0.4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本规范对屋面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的划分,质量指标和验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还强调执行本规范时应当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说明:1.0.5 本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印发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采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典型用语。

2 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术 语2.0.1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屋面防水层能满足求的年限。2.0.2 一道防水设防 a separate wateproof barroer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层。

2.0.3 分格缝 diving joint屋面找平层、刚性防水层、刚性保护层上预先留设的缝。2.0.4 满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全部粘结的施工方法。

2.0.5 空铺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在周边一定宽度内粘结,其余部分不粘结的施工方法。2.0.6 点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进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间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行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本市对分包企业实施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颁发《天津市分包企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分包施工许可证》)。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流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对所辖区域内分包企业的确认工作; (三)确认分包企业资格,核定承担分包范围,颁发《分包施工许可证》; (四)为总包企业提供充足数量和适应我市工程建设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源; (五)接受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咨询,为进入交流中心的企业提供有关信息; (六)负责分包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七)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交易场所,为总、分包企业双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关服务,办理合同登记; (八)调解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履行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中的争议。 第七条对分包企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交流中心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和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本市、中央驻津建筑业企业申请分包企业资格的管理,确认其资格,核发《分包施工许可证》,办理分包合同登记手续。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助市交流中心确认本辖区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业企业申请分包企业的资格。

其中,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及五县负责对坐落在本辖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包合同进行登记。 第八条市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提高效率,热情服务,严禁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实施 第九条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管理分工,分包企业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委托的法律负责人证明资料,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分别报送市交流中心或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区(县)在资质年检后,集中到市交流中心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 分包企业是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除提供以上证件、文字资料外,还须按《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进津审验手续。

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津施工人员必须来自本企业注册地,并取得专业工种上岗证、流动人员暂住证以后,在市交流中心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总包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进入工程分包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分包企业持《分包施工许可证》进入工程分包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在市交流中心统一组织下进行。

总、分包企业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在市交流中心登记,接受市交流中心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管理分工,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及五县要设置分包交易场所,作为市交流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交流中心的指导,并将合同登记情况按月报送市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提倡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

工程质量和管理优秀的分包企业,经总包企业认可持《分包施工许可证》继续承接总包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施工。是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须先办理进津手续。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的原因,作到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的总包企业必须是经招标中标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六条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分包交易场所进行,总包企业不得向无《分包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 第十七条总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

分包企业必须在相应。

3.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4.有哪些关于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农民工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1、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天津市的有: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管理的通知等。3、农民工的管理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条例和相关的部门规章。

5.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2Z201030 宪法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2Z201040 民法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Z201043 掌握代理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2Z201050 物权法2Z201051 掌握抵押权2Z201052 掌握质权2Z201053 掌握留置权2Z20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2Z201056 了解物权的保护2Z201060 建筑法2Z20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2Z20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2Z20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Z20106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2Z20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2Z20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2Z20106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2Z201070 招标投标法2Z20107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2Z201072 掌握投标的要求2Z201073 掌握联合体投标2Z20107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Z201075 掌握开标程序2Z201076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2Z201077 掌握中标的要求2Z201078 熟悉招标程序2Z201079 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2Z201080 安全生产法2Z20108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Z20108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Z20108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Z201084 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201092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Z201092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Z201101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2Z20110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Z20111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4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6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Z301120 产品质量法2Z201121 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22 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30 标准化法2Z201131 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2Z201132 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Z201140 环境保护法2Z20114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Z20114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Z201143 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2Z201150 节约能源法2Z201151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2Z201152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2Z201153 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2Z201160 消防法2Z20116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2Z20116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2Z201170 劳动法2Z201171 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2Z201172 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2Z201180 劳动合同法2Z201181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2Z201182 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Z201183 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Z201184 熟悉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2Z201190 档案法2Z201191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2Z201192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2Z201200 税法2Z201201 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2Z201202 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2Z20121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2Z201211 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2Z201212 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2Z201213 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2Z201214 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2Z202000 合同法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2Z202011 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2Z202012 了解合同的分类2Z202020 合同的订立2Z202021 掌握要约2Z202022 掌握承诺2Z20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2Z2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2Z202025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2Z202030 合同的效力2Z2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2Z202032 掌握无效合同2Z202033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Z202034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2Z2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2Z202040 合同的履行2Z202041 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2Z202042 掌握抗辩权2Z202043 熟悉代位权2Z202044 了解撤销权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2Z2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2Z202052 掌握合同的转让2Z202053 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Z202060 违约责任2Z20206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Z202062 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2Z202070 合同的担保2Z202071 掌握保证2Z202072 掌握定金2Z202073 了解担保方式及特点2Z2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2Z203011 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2Z203012 掌握仲裁的特点2Z203013 熟悉和解与调解2Z203020 证据2Z203021 掌握证据的种类2Z203022 熟悉证。

6.天津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8条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权属证书;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在备案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 危险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不得装饰装修。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务单位: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书面告知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条 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管理服务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房屋修缮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第十三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缮资金,专款用于房屋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缴存的维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条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因修缮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损坏的,修缮责任人应当给予修复或者合理补偿。 第五。

天津市建筑工程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