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案例

2021年04月16日12:15:01

1.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快乐小天使【学习目标】通过本模块学习,学员能够了解了解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法、消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目前主要由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行政手段相比较法律手段而言,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是稳定性和明晰性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不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远稳定发展。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中的部分条例,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运用《安全生产法》管理、监督、控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2.城市轨道交通火灾的案例

昨晚地铁三号线爱联站突发火警地铁方面紧急停运经过该站台的列车消防迅速赶来灭火。

检修线路排除障碍后于晚上时分恢复营运。经检查起火原疑因为长时间雷暴和强风天气后致使轨道电缆短路引发火警。

轨道上冒火吓坏乘客昨晚时许晶报接到乘客谭先生报料称地铁三号线爱联站内突然冒出浓烟乘客都有点不知所措不知道是不是列车出现了问题。接报后记者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场此时又接到在现场的乘客吴女士反映爱联站内烟雾弥漫在月台上可以清晰看到轨道上的明火站内的乘客们有些慌乱很多乘客纷纷涌向站台退票并迅速从站台内出来换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开现场。

当记者赶到横岗时在现场的吴女士称晚上时分许轨道上的明火已经被扑灭但烟雾还是很大乘客基本疏散一空而且双方向的列车也没有进站。地铁上乘客均被疏散在现场看到地铁站的多名工作人员都集合在月台上查看火灾的影响情况。

在站台内目睹事发的吴女士还心有余悸她表示最初冒烟的是月台往龙岗方向东侧的轨道只见烟雾腾起时紧接着就有明火乘客们蜂拥着从站内跑出来往市区方向有一辆正在进站的列车也紧急疏散车上乘客后离开。看到着火的地方位于爱联站往龙岗方向东侧的存车线门内多名消防人员和地铁工作人员正提着灭火器在现场灭火。

虽然火早已扑灭但为确保火情不再复燃几名工人还是继续往轨道上喷干粉。据现场地铁工作人员介绍月台上一直都有工作人员执勤在发现火情后马上通知了控制台并立刻通知总台对运营的车辆进行控制。

他猜测火警起于轨道上的风机线电缆短路当时确实有明火出现但很快就被扑灭列车马上恢复正常运行。雷暴强风致电缆故障据站台工作人员介绍事故发生在晚上时分疑因长时间暴雨致使电缆短路整个站台供电系统发生障碍为确保安全地铁马上停止运行并采取紧急预案疏散站台内的乘客从市里发往龙岗的列车全部在塘坑站折返实行分循环运行即列车开到塘坑站时就地折返这样既不影响乘客的行程又能及时最大限度疏散乘客。

随后联系了地铁集团三号线运营分公司。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爱联龙城下行接触轨瞬间跳闸后电缆冒烟为了避免故障进一步扩大调度中心对故障区采取紧急断电处理并立即组织维修人员紧急抢修。

受影响区域两端分别采取塘坑双龙上行单线双向运营。在塘坑站需乘客下车换乘。

晚上爱联龙城下行接触轨电缆修复恢复供电三号线全线恢复正常运行。经他们调查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由于多日持续雷暴及强风天气造成地铁龙岗线高架段爱联站供电电缆故障。

3.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复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制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bai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两条平行的铁轨引导火车。铁路运输是其中一种最du有效的已知陆上交通方式。铁轨能提供极光滑及坚硬的媒介让火车zhi的车轮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滚动。这样,在火车上面的人会感到更舒适,而且节省能量。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可以比路面运输运载同一重量客货物时节省五至七成能量。而且,铁轨能平dao均分散火车的重量,令火车的载重力大大提高。

4.地铁人员形式检查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地铁是由地铁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的,地铁安检的法律依据:由建设部发布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地铁运营单位有对乘客的安全检查权,地铁乘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包括遵守地铁公司制定的安检流程,比如包裹通过X光机进行初检,初检有嫌疑的接受手检,如果乘客坚持不配合检查,那么地铁运营方有权拒绝搭乘该乘客。 谢谢!望采纳。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地铁人员形式检查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楼上说的没错但是,因安检涉及到对乘客的身体、物品等的检查,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我国的搜查权。

比如说,检查物品,则仅限于对摆放于表面上的目标物进行查看、复制,不允许翻看、查找。现实中,地铁安检人员却要求乘客自己打开包裹或自行打开包裹翻看包裹中的物品,这样的行为则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搜查”。

搜查,专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搜查物品,则包括翻看、查找包裹内物品的行为。

因搜查行为牵涉到乘客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各种权利,为此,搜索必须依法进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搜索行为,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无权制定。

结合地铁安检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是由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各市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已经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归于无效。那么,因该两个依据无效,作为行使安检权利的长轨公司,若“检查”乘客的身体、包裹内在内容的,则无疑属于非法搜查(“检查”乘客包裹,仅检查外表的,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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