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要进行安全教育继续学习)

2021年06月18日14:00:00

1.要进行安全教育继续学习

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心得体会我于2011年8月10日至8月12日参加了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通过了这次培训学习,本人深有体会。

虽然这次的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只有短短的几天,不过在这几天的学习培训中,我受益匪浅,感受颇多。安全,对于个人来说,安全就如健康平安一样,是人生最大的财富。

其实,,人的生命也很脆弱, “人这一辈子,眼睛一睁一闭一天就过去了;眼睛一闭,不睁,一辈子就过去了……”。确实,人的一生非常短暂,生命也非常脆弱,所以珍爱生命,关注安全是我们时时刻刻要铭记于心的一项重要事情。

只要人活在世上,就经常会处在危险之中,这种危险可能是自然灾害也可能是人为危险。危险的事情都是突然发生的,为什么有的人能安全的获救,而有的人去失去生命,这就在于各界安全教育的好坏有关。

另外,对于突发事件,很多时候会出现非常紧张、害怕的心理,而且很多人都有一种从众的心理。所以往往造成一种无序的状态,很多的惨剧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由于我们人为安全教育不到位,疏忽导致了这个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

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型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以下谈谈发生事故原因几种情况。

一、施工人员素质低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大多是民工,这些民工普遍未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二、建筑市场不规范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关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

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为抢工程进度,造成民工疲劳过度,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而亡。

四、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塔机吊钩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索落下,砸伤地面工作人员。安全网质量差,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

五、防护设施不全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面没有实行全封闭。有的电梯井口无护栏,电梯井内不隔层设置防护。

预留洞口,采光井,通风口不设防护盖,造成坠落事故发生。针对以上分析,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

实行单位领导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班组安全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二、规范建筑业分包及完善安全法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一个项目,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施工企业在目前已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三、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

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经过安全教育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会逐渐淡忘;我们要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1、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2、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3、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4、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5、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与协调工程中标后,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哪些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哪些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从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可以看出,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

从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情况看,其从业人员多数以农民工为主,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选些从业人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滚动性大,也影响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不愿意作出更多投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了从业人员对违章作业(或根本不知道本人的行为是违章)的危害认识不清,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清。

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4.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再培训时间是多少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规定有哪些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规定有哪些?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3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4 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5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 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8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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