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非自愿的婚姻能否算是无效婚姻,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1、若是只是非自愿,并不存在其他的情形的,并且结婚登记都是合法的,是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这种情况,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是需要去离婚的;2、如果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还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3、若是非自愿,存在胁迫的情况的,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1、重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有两种情况:(1)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是对少数民族婚龄有特殊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