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策得以通过所需满足的条件

2024年04月26日18:37:24

股东大会决策得以通过所需满足的条件
下列事项须获得股东大会通过,需经过在会议现场出席且持有表决权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1.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和议事程序;
2.公司名称的变更;
3.公司经营范围的增减;
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动;
5.公司外派人员的职务调整;
6.公司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等。
这些条款并非法律强制规定,但可依据公司的章程自行设定。
股东会对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解散,以及改变公司形式的事项具有决策权,然而,这些事项必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可通过。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
每股股票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本身所拥有的股票则无此权利。
股东大会作出任何决议前必先经过出席该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支持,倘若涉及修订公司章程及更改注册资本、进行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等事项时,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