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2020年07月25日07:27:13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