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2020年07月14日22:15:4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宁商发[2008]229号

五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商务、公安、交通、工商部门的共同监管下,我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稳步发展,报废汽车回收量逐年增加。2007年报废汽车回收4790辆,比2004年增加2292辆,增长91.7%,有效遏制了非法从事报废汽车收购、拆解、拼装等违法活动。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些地方仍然存在擅自收购报废汽车、忽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使用管理等现象,扰乱了报废汽车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留下了安全隐患,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资源是国家基本国策的重要意义,把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公共安全工作,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科学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共同促进我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全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划,合理布局回收拆解经营网点;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相关信息,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申请、审核、上报、下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应建议有关发证部门撤销其经营资格。每年的3月份,集中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审核。
五市商务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符合网点规划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合法从事回收拆解业务,保证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要做好本辖区上年度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和新年度补贴资金申请上报工作。同时,要会同公安、工商、交通、农机等部门在报废汽车注销、回收、拆解等环节,把好“报废汽车回用件”的使用关。
(二)自治区公安厅依照《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报废汽车销户,监督重点车型报废汽车拆解,查处违规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依法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对报废汽车回收环境的治理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各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告当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严把报废汽车销户手续,凡有资质的回收企业须持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管部门方予办理报废汽车销户手续并在拆解场监督拆解。
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查上路行驶的超期汽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等报废汽车。对发现的报废机动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并通过联动工作机制,及时通知当地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报废回收拆解手续。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要及时收回机动车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依法处以罚款。
各公安治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偷盗机动车辆报废销赃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监管和查处。对上路行驶的拼装车,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维护全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监管回收经营行为。对未经自治区商务厅备案(不具备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其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其他营业执照不得扩大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的经营范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查封、取缔,没收报废汽车及零部件,送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没收非法所得;对出售“五大总成”、倒卖拼装车辆、超越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四)各交通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加强客货营运汽车的监督管理。凡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各类营运汽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取消其营运资格。对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各类营运汽车退出营运后,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予以报废。并经运管部门审批同意,准予更新新车继续从事营运。交通管理部门对到期报废的客货运汽车须凭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方可停征养路费。
三、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规范、安全经营的意识,逐步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手段,加强人员素质培训,自觉维护报废汽车回收秩序,逐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为便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管理,对报废汽车实行属地回收管理原则。五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本市车牌号为准,分别负责回收当地的报废汽车(含中央驻宁企业如铁路、石油等),不得跨区域收购,必须在当地公安部门监督管理下进行报废汽车销户和拆解工作。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坚持做到一车一证一档,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网络系统,凡回收的报废汽车,其车型、牌号、颜色、发动机号及解体后的“五大总成”,必须进入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准确掌握上报报废汽车动态信息,实现报废汽车回收程序实时控制。同时,要定期上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月报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报表》。
(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主动与行业管理部门和车辆监管部门联系,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企业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分立、合并等,必须先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同时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的回收网点,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发展规划》。报废汽车回收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任务,不得擅自联营、合作或进行延伸经营。提倡热情、主动周到服务,为车主、单位提供方便。
(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主动走访车辆单位和车主,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报废汽车的法律法规、报废程序及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等相关政策,配合商务、财政等部门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自觉办理自治区商务厅要求的年检手续。年检一次不合格或不按期年检的,将停止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两次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其经营资格。
(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三废”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新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
(一)建立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召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及时提出解决办法。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等五市也应建立相应机制,做好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管理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商务、公安、工商主管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规操作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立即告知有关部门,情况核实后,撤销其有关经营证照。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必要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执法力度,共同推动全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不断发展。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工商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