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促进工业项目节约和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09:4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7]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促进工业项目节约和集约用地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鼓励促进工业项目节约和集约用地的意见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江府[2007]2号)精神,大力推行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进入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会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200万元/亩以上,江门市区的其他区域要达到130万元/亩以上;各市的城市规划区、全市各中心镇要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其他区域也要达到70万元/亩以上;项目建设的容积率要达到0.8以上,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生活办公配套设施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以下。不符合以上指标的项目不予供地,也不得批准报建。在满足消防、规划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地块的位置、大小及周边的情况,由规划部门出具设计条件,确定容积率的上下限。各市、区政府要统计所辖区域年度新增工业建设项目的平均投资强度,对新增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增幅明显的地方,市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当倾斜。
二、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工业项目(不含生活、办公配套设施部分)可按以下条件免收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建设容积率在2.0以上的,全额免收工业厂房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容积率为1.2-2.0的,工业厂房部分免收一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容积率小于1.2的,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内,拆除原有旧厂房建设新厂房的,按本条款处。
三、鼓励企业在原厂区空闲地内增建厂房,零地招商。在符合规划和出让合同要求,不增加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并达到开发要求(不属于闲置土地),在原有厂区内增建厂房需要转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允许分割转让,并免收土地转让交易鉴证费。
四、加大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利用现有厂房、土地,不增加用地,实现增资扩产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可申请使用相关的扶持资金。
五、提高工业项目用地使用效率。通过招商引入的项目,招商单位必须继续跟踪项目的建设过程,在做好服务的同时督促投资者按要求投入,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要求在取得用地批文后5个月内动工;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后8个月内动工;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年内动工(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在土地出让时,以上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作出约定。
六、建立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及其他相关控制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监管项目内容和投资强度,市规划局负责监管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土地用途和用地规模。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作相应处理。对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的,按土地所在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追加50%地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的契税。对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超出约定标准,已建成建筑物的按建筑物的所在地段级别的商业或住宅用地出让金标准的上限追缴地价,并缴纳相应的契税,原土地用途不变。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由税务部门按国家的规定征收。
    切实加强节约和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市高新区、江沙工业走廊等工业项目用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