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1:24: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3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根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标准厂房含义
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按“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项目”类别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类别立项。
三、认定标准
标准厂房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
(二)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
(三)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1.2,其他区县不低于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0.8;总体不超过3.0。
(四)控制指标:绿化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低于45%;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7%。
(五)用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自用面积少于30%。
(六)销售限价:项目单独核算,确定最高限价,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除外)。
四、确认程序
(一)由开发业主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园区办审核。市园区办向审核合格的业主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二)标准厂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30%后,由市园区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开发业主提供的基础材料,结合现场查勘情况,对项目进行正式审核。正式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五、扶持政策
(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标准厂房项目的用地应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也可采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集中取得。
(三)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手续。
(四)允许标准厂房在地面工程实施前,并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预售,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
(六)标准厂房项目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直接返还开发业主。
(七)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
(八)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
(九)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十)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
(十一)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
六、管理监控
(一)严禁标准厂房建设中出现以下行为:
1.开发业主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后一年期满未开工和开工后两年期满未竣工;
2.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的基本要求;
3.销售价格超过最高限价;
4.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用于居住、办公、商务、仓储等;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发现以上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开发业主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业主,由市园区办会同有关部门取消《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终止优惠政策,收回政策性收入。
(三)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开工的,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园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