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2020年07月10日03:26:5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职能,并结合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现进一步明确我市各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负责(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市、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颁发管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初审;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查。
(四)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
(五)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培训、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安监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意见书),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可行性论证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及时将有关拟新建项目的情况通报给安全监管部门并告之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配合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含治安、交警、消防等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对核发的剧毒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建立数据库,受理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登记建档。
3、依法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对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流散、泄漏或误售、误用等情况及时处理;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非法生产经营和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查处。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指挥、疏导、纠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建立数据库。
6、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
7、依法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
8、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个人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9、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消防设施使用、运行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使用等场所内设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消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0、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四、市经济发展局
负责制定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制定化工行业的发展规划,有限制地引进危险性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企业危险化学品改建、扩建项目及时通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之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工业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管理。
五、市交通委
(一)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工具进行审验。
(二)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从业资格认定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六、市建设与管理局
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市规划局
(一)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防护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用地。
(二)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规划的要求,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规划控制。
八、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项目选址和规模确定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依法报批用地。
九、市贸易发展局
综合管理商业(贸易)行业内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五)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以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负责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三)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我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监督有关单位在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加贴中文标签。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十三、市卫生局
(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对医疗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安全和疾病防治有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发生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并负责伤亡人员的数据统计。
十四、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渔港水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与救援,依法监督海洋渔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二)按照国家关于渔业辅助船检验的规范,对运输燃油的渔业辅助船实施监督检查;对渔港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和安全技术条件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在渔港内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行审批并加强监管。
十五、市农业局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基础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机构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的安全监管;编制和组织实施上述教育机构使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十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负责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国资委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造成安全距离不足)的违法建筑以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章建筑的查处,并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十九、厦门港口管理局
(一)负责港口危险货物装卸泊位的划定及在本市港区的非专用危险货物泊位、仓库、堆场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储存的单位关于港口内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申请的审批。
(二)负责对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存放、装卸、码头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存放、装卸的港口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负责定期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工具进行审验。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从业资质认定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七)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做好港区内的事故救援工作。
二十、市气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气象服务。
二十一、厦门海事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海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船员的资质认定。
(三)协助厦门海上搜救中心制定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发生事故时,按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并负责厦门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二、铁路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对办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车站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包括自备铁路罐车)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民航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监督整改。
二十四、邮政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以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政府职能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其他有项目审批(登记、备案)职权的部门要及时将拟批准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情况通报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之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其他的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科研)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