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暂行办

2020年12月13日18:39: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安监管危化字[2005]1号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我局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乙种经营许可证原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审批、颁发,现调整为由经营单位所在地市级安监局负责审批、颁发。

二、现场核查
(一)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办法》第一款所列的三类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其他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由所在地市级安监局负责。
(二)进行现场核查的人员应不少于两名,现场核查人员应报自治区安监局审批、备案(附件1)。
(三)现场核查内容(附件2、附件3)

三、初审意见
地级市安监局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现场核查表(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现场核查的除外)。
此前已出具初审意见但未进行现场核查的,请及时补充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表报送我局。
联系人:黄耀国 联系电话:0771一5621167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人员资格审批表(略)
2.加油站现场核查表(略)
3.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现场核查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领取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八)经营成品油的,还应提交经贸或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所在地市安监局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由法规与科技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受理。法规处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关联法规: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开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第七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由法规处在1个工作日内送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危化处)。
第三章 审 查

    第八条   审查内容和标准:
(一)申请人按要求填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以及经营条件、储存条件依法经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或基本符合安全要求。评价结论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在发证后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
(六)经营单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取得原经贸委或商务部门批准文件;

    第九条   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
(一)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经审查发现安全评价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第十条   危化处负责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以下经营单位由自治区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
(一)有储存设施的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无专用储存设施,仅在销售店面存放民用小包装剧毒化学品的除外)。
(二)拥有储存气体1000m3以上或液体100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以上的大中型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
(三)一级加油站以及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站。
上述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由所在地市级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需要组织专家参与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按自治区安监局有关专家管理规定组织专家参与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可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申请人不能及时补充或更正的,由危化处送交法规处按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危化处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到审查结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自治区安监局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五章 发 证

    第十六条   法规处负责制作、发放经营许可证及相关附件,并负责审批发证情况的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对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经营许可证和办结通知书。决定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费 用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审查发生的费用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