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09日21:06: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实施,将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强化企业的安全意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望你们认真执行并根据《办法》要求,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条   举报范围: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审查批准和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五)未经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日用化学品的;
(八)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市民生命安全的;
(九)隐瞒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962266电子邮件地址:shajjb@shsafety.gov.cn24小时接受举报。信函举报地点:上海市大沽路100号8楼,邮编:200003


    第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3日内组织或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者。


    第五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单位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会同或指定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根据举报,经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分为:
(一)一般违法行为,奖励50-200元;
(二)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奖励200-500元;
(三)重大违法行为,奖励500-1000元。


    第七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者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者给予奖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的上限。
举报者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2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应提供被举报者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者的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核查处理情况的回复等。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者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者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 二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举报,自2005年1月13日起实施有奖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