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4:17:11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64号
    
 
并政办发〔2003〕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大力整顿鼠药市场和清查收缴毒鼠强等违禁危险化学品,在2003年底以前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根据《山西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已经开展的毒鼠强专项整治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近年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闻到死、气死猫、三步倒)等剧毒杀鼠剂。由毒鼠强造成的人员中毒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活动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举措,是创新农药管理工作机制、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保护农业生产、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国家、省有关毒鼠强、杀鼠剂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通过抓市场、打假劣、查窝点,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提高我市杀鼠剂管理工作的水平,有效遏制不规范用药和以杀鼠剂进行投毒犯罪活动,确保鼠药市场的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张春根(副市长) 
副组长: 
彭龙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新明(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 
杜海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尚克勤(市计委副主任) 
崔崇思(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乃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郝震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孙占良(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申根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马秉权(市卫生局副局长) 
郝柱海(市邮政局副局长) 
王惠忠(市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韩润福(市农业局副局长)。 各县(市、区)、乡(镇、街办)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个村、居民委员会要有专人负责整治工作。 
三、主要任务 
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业部门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杀鼠剂及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杀鼠剂的不法行为,并负责全市农村灭鼠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杀鼠剂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杀鼠剂市场管理和鼠药广告管理工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杀鼠剂生产、加工和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卫生检查和中毒人员救治的应急准备工作;爱卫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接收、转运和无害化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预警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一旦发生中毒事故,能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治。对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迅速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不得瞒报、漏报。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奖励和过失追究制度,因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活动猖獗,因之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一律不准销售。 
(三)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地要在2003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对部分取得《危险化学品资格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单位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各级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及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定点单位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帐。杀鼠剂的统一采购和发放工作,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四)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的标签和标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2003年9月1日前生产的杀鼠剂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一律不准销售。 
(五)开展统一灭鼠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鼠害测报网络体系,坚持属地化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今年年内,要开展两次灭鼠活动,即秋季农田灭鼠活动和冬季家庭灭鼠活动。争取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春秋两季开展全省统一灭鼠行动。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植保技术人员要深入一线进行指导,确保农田灭鼠工作顺利开展。 
五、方法步骤 
毒鼠强专项整治行动从七、八月份大力宣传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开始,大致用6个月时间,年底结束。大体步骤分三个阶段,但要有分有合,将宣传教育和市场清查贯彻始终。 
(一)宣传发动阶段(7一8月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传单等形式,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要按照国家要求,将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翻印、张贴到乡、镇、村,让广大群众彻底了解毒鼠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增强抵制制售、使用违禁剧毒杀鼠剂的自觉性。同时,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的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二)集中打击阶段(9一11月份) 
按照《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工作,组织3一4次有声势有力度的联合执法行动。自通告发布之日(7月18日)起30日内主动停止违法活动,上缴杀鼠剂及其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并如实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收缴。 
工作重点一是由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对市场上销售的杀鼠剂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含有毒鼠强成分的产品及无农药登记证的杀鼠剂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和摊点,重点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建章立制、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全市根据整治情况,重新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写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六、监督检查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清查,做到乡乡到、村村去、户户进。市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地要加强与市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每月10日和25日向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