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31日14:35:42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经贸委等10部委《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拟从2002年8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条例》及国家经贸委等10部委下发的《通知》精神,保障国家、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确保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为和市场秩序,关闭那些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安全隐患大而又难以治理的生产、储存企业;取缔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经营单位;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犯罪的活动(包括未按批准程序办理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及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稳定好转。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是:剧毒化学品、液化气体、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的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以及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确定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三、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从业单位。各区、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本区、县经委(经贸委、经发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单位进行严格整顿,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经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批准证书。凡属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而又难以通过治理达标的企业或单位,一律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坚决予以关闭。要依法取缔土炼油厂等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继续做好对小炼油厂的清理整顿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严格管理。要加强对油田低产低效等油井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杜绝原油资源流入非法土炼油厂和小炼油厂。要对使用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调查,并彻底清理和整顿。特别是对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电镀厂及相关的从业单位,凡是不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环保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坚决予以取缔。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2]31号)执行。 
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单位和在生产、使用、经营过程中储存设施、储存数量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由所在区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经委核发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其中剧毒化学品要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和审批。凡未进行申报或未被批准的单位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从严处罚。对于经营企业及销售单位,要由区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并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场所、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须参加由市经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按《条例》要求都要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未参加培训并未做到持证上岗的,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对从业单位进行处罚。 
(二)深入开展运输环节的整顿治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运输资质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要强制其停止危险品运输活动。对无资质的运输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和资质认定;要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坚决禁止在内河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的管理。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企业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由市经委审批并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批准证书。经批准的企业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未经批准和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必须从批准和许可的定点生产企业购入经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从外省市定点生产企业购入包装物和容器的单位,必须报经市经委审核同意。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建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尽快制定、完善各级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具体实施工作由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8月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为1个月) 
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其他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等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方式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在主要道路、厂区悬挂贯彻《条例》的宣传标识。具体内容做法由市经委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和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3个月) 
各区县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要按照市经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部署组织开展普查工作,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的基本状况(包括企业数量、分布情况、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及重大危险源数量等);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治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自查整治情况报告报送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3个月)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经检查仍达不到《条例》和《通知》要求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经整治达到有关要求并经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企业可以恢复其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同时,要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的责任人。 
要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利用危险化学品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特别是对投毒和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规定,非法生产、储存、使用、贩运、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打孔盗油盗气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惩处和打击。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个月) 
由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的区、县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改力度,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同时做好迎接国务院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注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全面整治。要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整治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三)统一步调,协调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整顿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整治工作中出现领导不力、部门扯皮、执法不严、监管不利、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者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四)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保证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层层落实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材料汇总和向国家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报告专项整治有关情况,并衔接有关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项工作。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集团(控股集团)公司也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和设专人负责本系统内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