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通告

2020年07月25日12:45: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为加强本市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生产、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公安机关申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

二、本市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登记注册的企业申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购用证明的办证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其余企业由所在地各公安分县局的办证窗口办理,并使用上海市公安局(或XX分局)易制毒化学品办证专用章。

三、本市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的办证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至31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领的当年不再办理,每证有效期为一年。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办理,每证有效期为30天。

四、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企业单位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年度产量计划、主要销售方向等书面材料到公安机关申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作出核发或不核发决定。其中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必须凭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手续;尚未申领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凭备案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国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易制毒化学品”。

五、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企业单位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说明用途及年度使用计划的书面材料到公安机关申办。

六、企业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时,应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委员会出示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七、本市各仓储、运输单位在承接易制毒化学品业务时必须查验委托单位提供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

八、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购用证明不得转借或转让给其他企业(或单位)使用,严禁个人购买本公告所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取消其备案证明、购用证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所指的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苯乙酸、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在本通告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65160065进行咨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易制毒化学品办证窗口一览表
(排列按照分县局拼音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