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5:12: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肇府28号
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五日

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和《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指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环保、规划、审计、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建设单位是指不采用代建方式的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是指采用代建方式的业主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本条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服务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市发改和其他项目审批部门(交通、水利等)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项目招标方式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批准项目概算或概算调整的;
(四)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审批前未向社会公示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高估冒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三)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的项目,在资金已到位的情况下(政府性贷款资金不纳入市财政基建专户封闭管理,而由贷款银行监管及拨付的除外),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影响工程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违反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设计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市环保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或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的;
(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市国土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的;
(二)不按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出让土地的;
(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市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的;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监督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而批准许可施工的;
(四)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五)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的;
(二)对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的;
(三)未按规定严格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的;
(四)未按规定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对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或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纠正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交易操作程序、规则或者故意泄漏交易秘密、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设计、偏出项目估算、概算进行报批的,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不按规定组织项目变更审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预算而进行招标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应进场交易而违反规定擅自在场外交易的;
(五)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总承包的,将工程肢解分包。分包工程或附属工程已达到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规模和标准应进场招投标的,不进场招投标或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
(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或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
(七)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变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未签订廉政责任合同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十)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一)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十二)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三)因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十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市审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案件线索不报告、不移交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
(三)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勘察、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勘察、咨询评估及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市监察局发出《监察建议书》促其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市监察局发文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发出《监察决定书》,根据党纪政纪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