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20年07月06日23:27: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
20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