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31:02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统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办理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和交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
㈠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㈡同级政协委员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委会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
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案、协商报告。
㈣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㈤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

第七条 依法办理原则。各承办单位应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 实事求是原则。办理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九条 分类督办原则。各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 注重实效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应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是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包括:
㈠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㈡办理需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㈢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各项制度。
㈣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㈤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㈥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明确一位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
㈠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㈡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任联工委、人民政协提案委联合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交办机关应列出建议、提案交办清单,由承办部门签收。
㈢对市、县(区)人大代表及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对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经市政府领导阅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
㈣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分别答复;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
㈠各承办单位应对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如果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审核后,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原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拖延和擅自进行转办。
㈡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并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阅批后,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办理工作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问题复杂,按期难以办理完毕的建议和提案,应及时向交办部门反映,经交办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时效性较强、需紧急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必要时应及时向交办部门汇报办理意见或每周通报一次办理情况。
㈢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㈣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承办单位与代表、委员直接见面,介绍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讨解决实际问题)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与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承办建议和提案数较多的,或建议、提案需现场办理的单位,每年至少应安排1—2次现场办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核准审定,然后再答复。
第十九条 答复。
㈠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逐项逐条答复建议和提案中的问题。复函应实事求是,用语谦逊诚恳,文字通顺精练,内容充实完整,并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见附件1、3)。
㈡答复代表、委员的复文,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鉴后加盖承办部门的印章。应注意不能用承办部门下属单位的印章代替承办部门。
㈢涉及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文稿,经与会办单位会签后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㈣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C”;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㈤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对联名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答复第一提案者。
㈥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选任联工委和政府办公室;对提案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提案委和政府办公室。
㈦对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案、协商报告,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办公室,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复函。
㈧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来信来函,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复函。
第二十条 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应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了原因,讲明了理由;对人大代表和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了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市、县(区)政府应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督办检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查,采用电话督办、上门催办、信函催办和通报办理工作情况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发现和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并协助同级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见附件2、4),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一般每年一次)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政府可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
㈠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㈡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㈢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㈣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㈤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