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交通事故仍呈高发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是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载货、酒后驾车、违法超车会车、违法占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为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依法严厉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和追究交通肇事犯罪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机动车驾驶人、运输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承包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厉处罚。
二、对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罚款额度实施上限处罚,并按以下规定实施并处:
(一)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并处15日拘留;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驾驶证。1年内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客运车辆超员20%或者违反规定客货混载的,协调相关部门停业整顿。
三、凡今年以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
四、凡今年以来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
凡发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交通参与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反本通告规定办理交通违法案件的,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交通参与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直至省公安厅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省公安厅举报电话:5025100、502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发布文号:
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交通事故仍呈高发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是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载货、酒后驾车、违法超车会车、违法占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为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依法严厉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和追究交通肇事犯罪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机动车驾驶人、运输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承包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厉处罚。
二、对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罚款额度实施上限处罚,并按以下规定实施并处:
(一)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并处15日拘留;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驾驶证。1年内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客运车辆超员20%或者违反规定客货混载的,协调相关部门停业整顿。
三、凡今年以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
四、凡今年以来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
凡发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交通参与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反本通告规定办理交通违法案件的,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交通参与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直至省公安厅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省公安厅举报电话:5025100、502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