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的意见

关于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鉴于全国范围内专职律师在数量上尚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部分离、退休人员又确实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为了解决律师数量不足的矛盾,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地聘用部分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为加强管理,保证人员和服务质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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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4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关于对14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7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ぉ,经年检合格,以下14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一、北京代表处 1.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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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5]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其活动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为改变以往会费收缴不足的状况,充分保障中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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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保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现就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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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司关于部直属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执业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部直属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执业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律师司 发布文号: [97]司律字45号 部直属律师事务所:为加强对律师执业证的管理,认真贯彻《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现就部直属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律师执业证是对律师执业资格的确认。对律师执业证的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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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

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7)289号 北京市司法局:你局京司(1997ぉ40号《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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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2]1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司法厅、省信访办共同制定的《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吉林省律师参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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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司法局关于200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200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各区(市ぉ县司法局、市局各直属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动态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与监督,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0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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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由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对其思想、品行进行审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后,授予律师资格, 发给律师资格证书。第二条 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做专职律师或担任兼职律师者,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任何律师业务。第三条 取得律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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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现已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是否能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现已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是否能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你厅桂司公律字(85ぉ第14号“关于现已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是否能授予律师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取得律师资格,先要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的手续。对正式录用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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