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17:55: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省政府列出的240件省政府规章提出我市的清理建议。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属本次清理的范围。
有关单位是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
(二)市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199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令、温政发、通告、温政办等文件;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文件。
2.上述清理范围内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如内容属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实施部门应当在2007年11月底前按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提请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上述清理范围之外个别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市清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县(市、区)政府及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清理主体自行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对照本方案的清理原则组织清理。乡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所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四)党委和政府联合制定的有关文件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清理的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清理中发现市政府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
(五)清理范围之外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次清理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律废止,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规定涉及政府工作的内容比较多,此次清理要对照《物权法》规定,凡与之不一致的规定都要作出修改、废止。
(七)2007年8月1日起,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按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三、清理主体和工作分工
(一)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市政府负责清理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清理工作机构统一安排,实施部门具体负责。
2.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3.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各级行政机关要设立专门的清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07年7月底)
1.召开全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2.各级清理主体建立清理工作机构,落实集中清理办公场地、清理工作人员和保障经费。
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将清理准备情况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3.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4.市清理工作机构组织对全市各清理工作机构的具体清理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5.各级清理工作机构梳理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
6.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7.市清理工作机构召开意见征询会、座谈会,征求和梳理清理意见。
(二)研究处理阶段(8月―10月)
1.市清理工作机构研究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对省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于9月底上报省政府清理办。
2.市清理工作机构研究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于10月底前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3.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当在10月底前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的电子版本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三)清理结果公布和报告阶段(11月―12月)
1.对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将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2.11月10日前,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于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4.市、县(市、区)政府于12月底前建立本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建立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公布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为成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都要确定分管负责人,成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政府所属部门也要成立清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协助市清理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落实保障措施。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级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集中办公,统一组织清理工作,各级财政要保障清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明确工作重点。本次清理要求做到全面彻底。清理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形式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形式上,对包括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在内的所有对象组织全面清理,并明确按《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他的文件不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内容上,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清理,确保清理工作质量。对规章提出清理意见,重点是两方面问题,一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是与新情况新形势要求不适应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制度创新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重点是审查有无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问题,有无作出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的规定。
(四)注重工作方法。在清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在报刊、网络上开设专栏进行讨论,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要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与市清理工作机构沟通联系。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实施后的评估制度、异议处理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清理工作结束后,继续实施的及新制定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进入本级政府建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健全工作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这次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和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温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