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2020年12月06日11:50:4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二、第三条修改为: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第六条条标修改为“奖励类别和等级”,条文修改为: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五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四、第八条条标修改为“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条文修改为: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前款第(三)项涉及的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八、原第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复核和审定”,条文修改为: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程序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情况、复核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九、原第十五条修改为: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经上述条文增删后,其余条文的顺序和相关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