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7:43: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尾矿库是金属、非金属矿山重要的生产设施,是矿山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统计,我市有各类大小尾矿库近30座,随着铁矿萤石市场不断走俏,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数量还会不断增加。现有的尾矿库,除红安中萤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场的尾矿库经正规设计院设计外,其它基本上都没有经过正规设计,没有经过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建设也很不规范,存在很多隐患。尾砂坝一旦发生溃坝,会覆没农田、淤塞河道、污染水源,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近几年,全国全省尾矿库垮坝造成人员伤亡和有毒污染物下泄的事故屡有发生,教训深刻。为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与环保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7〕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6号令)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龙福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梅利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姜利国、市经委副主任丰水仲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郑毅、市财政局副局长徐忠胜、市环保局总工程师王兵、市发展改革委委员冯国嘉、市国土资源局助理调研员饶早林为成员的黄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郑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县(市、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经济(贸)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检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其他项目由原批准机关负责。如项目存在新建、扩建(改建),且批准机关又不同,则按照后批准机关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工作,以确保检查工作不漏项。市、县经济(贸)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县(市、区)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财政部门负责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的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运行、停运、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
整治的重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未取得安监、环保部门许可,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审批等非法的尾矿库,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排土场。
四、主要内容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尾矿库企业安全与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
4、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及规程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5、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6、尾矿库企业是否按规定与要求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7、尾矿库的安全度。
8、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9、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10、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11、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按有关规定配备了必备的应急设备和设施。
12、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
2、加强尾矿库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和矿业秩序整顿。
3、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4、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5、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和用地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新、改、扩建设工程安全与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闭库未履行闭库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6、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7、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8、通过整治,提高尾矿库的安全度。新建尾矿库严格执行“三同时”程序,试运行后经过验收安全度必须达到正常库。
五、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左右时间(2007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下半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10月底前完成);确定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12月底前完成)。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开展尾矿库“三同时”审查和许可证申报工作,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督查、验收及巩固成果阶段(2009上半年)。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督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迎接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黄冈市工作的检查验收。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市、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四落实”。 要抓紧制定本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凡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尾矿库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并提请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县(市、区)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四)加强督办检查。为了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应组织开展阶段性的督办检查,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五)严格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通报整治情况。各有关县(市、区)每季度要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请各县(市、区)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和工作方案书面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8664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