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0年07月24日09:25: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8]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以下简称两项公寓)的建设进度,为创业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两项公寓建设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原则
两项公寓是解决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的政策性租赁用房,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政府适度保障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责任主体
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组织建设并落实拆迁和配套工作。具体建设主体由责任主体提出意见,经市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一)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建设项目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并组织建设,其选址一般应为创业人才相对集聚的区块。
(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项目主要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通过新建和改(扩)建闲置建筑两种方式实施。新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选址一般应为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聚的区块。
(三)在实施“撤村建居”农转居公寓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按一定比例配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四)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存量土地新建两项公寓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利用10%留用地新建两项公寓的,项目用地不受招拍挂的限制。
市、区、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大两项公寓建设的拆迁安置力度,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两项公寓的开工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优惠政策
(一)新建两项公寓的建设用地性质规划为住宅,纳入保障性住宅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新建两项公寓(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宿舍)涉及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予以免缴;
(三)两项公寓建成后承租人的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按照居民标准收费;
(四)单一产权的两项公寓可免缴物业维修基金。
四、设计标准
(一)户型设计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每间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原则上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按每人20平方米建筑面积、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按每人1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建设。设置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和盥洗室,不单独设置厨房,一半房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采光要求。
(二)在住宅用地上新建两项公寓的,可按照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置少量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成套户型,设置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和单独设置厨房。
(三)在住宅用地上新建两项公寓,可配套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比例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厨房(或食堂)、文化设施及其他公共活动室等与租赁者相关的设施。
(四)新建两项公寓的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间(套)0.18个车位的比例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每套(间)不少于3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五)单一产权的两项公寓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工作纳入属地管理。
五、审批程序
为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建立两项公寓项目联合审查制度,按照简化手续的原则,将两项公寓建设审批纳入绿色通道。
(一)新建程序。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区政府(不含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建委提出两项公寓建设申请,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可参照拆迁安置房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建设。
(二)改(扩)建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所在区政府提出改(扩)建申请。
2.区政府组织工业部门或招商部门审查后,向市建委申报。
3.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踏看并联合审查。
4.市建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立项。
5.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到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并承诺因城市建设需要对改(扩)建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实施拆迁时,仍按原有的用地性质进行补偿。市规划局根据市发改委的立项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涉及改变现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结构安全负责,做好居住功能等方面的设计工作。市规划局应根据情况征求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6.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原有用地批准文件、规划审批意见、质量安全监督书、施工图审查意见等(国有投资需施工招投标),向市建委申领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验收程序。
新建两项公寓的验收可参照住宅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改(扩)建工程竣工后,进行规划、消防、环保等竣工验收并备案。
六、租赁管理
按照我市经济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两项公寓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各区可制定相应细则并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7〕18号)等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