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10:07:47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计收费[2004]159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无线电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管理费 
(一)注册登记费,每证15元。 
(二)频率占用费 
1、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执行(附后)。 
2、无线电(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序号 台(网)种类 收费标准 
备 注 
1集群无限调度系统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收取 
2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收取 
3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由省级无委收取 
4电视台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他由省级无委收取。 
广播台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功率≥20马力的渔船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6航空器电台(制试电台)1、固定翼飞机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27吨)5.7吨(含5.7吨)以下 2、旋翼飞机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7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8微波站 工作频率 10GHZ 以下 工作频率 10CHZ 以上 有限电视传输 (MMDS)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9地球站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0空间电台500元/每兆赫(发射)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1无线接入系统 1.8GHZ - 1.9GHZ 频段(FDD、TDD方 150元/基站 * 
450MHZ 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12扩频系统2.4GHZ、5.8GHZ 频段40元/MHZ 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 1MHZ收)* 
13无线数据频段800元/MHZ/基站*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收取。 
(三)设备检测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其他规定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价费字[1998]第066号)执行。其中: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对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廊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二)对气象部门各级气象台、站面向社会开展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设置使用的天气警报系统专用电台,缴纳50%的频率占用费。 
(三)气象部门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如为开展社会通信经营活动设置使用的电台(寻呼台),缴纳全额频率占用费。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频率占用费实行基站部分向运营商收取,手机部分向用户收取的办法,对确保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保障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的迅速发展,手机用户迅速增加,现行收费办法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问运营商收取的部分,收费标准过低;另一方面向用户收取的部分,消费者意见较大,不将合国际通行做法。为促进公众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提高频谱利用率.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 
二、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在全国使用的GSM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三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75%,第三年及以后按100%收取;在全国使用的CDMA网络频率,年年1500万元/MHz,分五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2O%,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60%,第四年按80%,第五年按100%收取;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每省每年]50万元/MHz,一步到位。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其发配的频率总带宽及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并于每年7月1日前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统一收取, 
四、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全领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各线”管理。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入除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外,其他部分由中央财政采用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继续用于支持各地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到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取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视情况再做适当调整。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所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中关于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