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85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的精神,结合实施《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8号)的需要和丽水市区的实际,现对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村集体留地的处置方式
(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留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1.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后报批的农转用、征收土地,不再按丽政发〔2004〕48号的规定进行村集体留地指标的返还,一律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万象街道丽华行政村;白云街道灯塔行政村、丽光行政村;岩泉街道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不包括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下同)补助40000元/亩。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岩泉街道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仅对征收结七弄自然村在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冷水行政村(仅对征收飞机场角自然村在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紫金街道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塔下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30000元/亩。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列入征地ⅱ、ⅲ区片(除中心城区上述行政村外)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20000元/亩。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列入征地ⅳ区片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10000元/亩。
2.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报批的农转用、征收土地,继续按丽政发〔2004〕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2007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报批的农转用、征收土地,被征地行政村可按本补充规定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方式。
(1)实行村集体留地指标返还的,留地指标返还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已被全部征收完毕的行政村,按丽政发〔2004〕48号规定的比例返还村集体留地指标,且人均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土地尚未被全部征收的行政村,一律按11%的比例返还村集体留地指标,且人均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2)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今后实行回购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政府原公布的留地指标回购价格(指征地对应产生的二产、三产和公建三项指标回购价格的平均值,下同)分摊到每亩征地产生的指标回购成本低于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的,按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进行回购;
政府原公布的留地指标回购价格分摊到每亩征地产生的指标回购成本高于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的,仍按政府原公布的村集体留地指标回购价格进行回购。
对按丽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已使用村集体留地指标(指已实施村集体留地项目或已实行村集体留地指标回购的情形)的被征地行政村,其现有的留地指标无法按征地时对应产生的二产、三产和公建指标进行复原的剩余部分指标,仍按原政府公布的相应留地指标回购价格进行回购。
(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被征地行政村,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
列入征地ⅲ区片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20000元/亩。
列入征地ⅳ区片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10000元/亩。
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费用在被征土地交付使用后支付给被征地行政村。征地安置货币补助费用应优先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集体出资部分的资金缺口。
三、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所需的回购资金,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的项目及在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供地的项目,项目用地对应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所需的回购资金,由政府承担并计入政府储备土地的征地成本。
(二)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后以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含村集体留地项目),项目用地对应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所需的回购资金,一律由项目建设业主按本补充规定的相应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承担,并计入项目的用地成本。
市政府根据被征地行政村提出的村集体留地指标回购要求,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用于村集体留地指标的回购。
四、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后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的费用计入项目的用地成本,由项目建设业主在按规定缴纳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或办理项目供地手续时收取。
五、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的被征地行政村今后的公建项目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85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的精神,结合实施《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8号)的需要和丽水市区的实际,现对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村集体留地的处置方式
(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留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1.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后报批的农转用、征收土地,不再按丽政发〔2004〕48号的规定进行村集体留地指标的返还,一律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万象街道丽华行政村;白云街道灯塔行政村、丽光行政村;岩泉街道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不包括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下同)补助40000元/亩。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岩泉街道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仅对征收结七弄自然村在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冷水行政村(仅对征收飞机场角自然村在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紫金街道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塔下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30000元/亩。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列入征地ⅱ、ⅲ区片(除中心城区上述行政村外)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20000元/亩。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列入征地ⅳ区片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10000元/亩。
2.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报批的农转用、征收土地,继续按丽政发〔2004〕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2007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报批的农转用、征收土地,被征地行政村可按本补充规定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方式。
(1)实行村集体留地指标返还的,留地指标返还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已被全部征收完毕的行政村,按丽政发〔2004〕48号规定的比例返还村集体留地指标,且人均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土地尚未被全部征收的行政村,一律按11%的比例返还村集体留地指标,且人均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2)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今后实行回购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政府原公布的留地指标回购价格(指征地对应产生的二产、三产和公建三项指标回购价格的平均值,下同)分摊到每亩征地产生的指标回购成本低于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的,按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进行回购;
政府原公布的留地指标回购价格分摊到每亩征地产生的指标回购成本高于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的,仍按政府原公布的村集体留地指标回购价格进行回购。
对按丽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已使用村集体留地指标(指已实施村集体留地项目或已实行村集体留地指标回购的情形)的被征地行政村,其现有的留地指标无法按征地时对应产生的二产、三产和公建指标进行复原的剩余部分指标,仍按原政府公布的相应留地指标回购价格进行回购。
(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被征地行政村,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
列入征地ⅲ区片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20000元/亩。
列入征地ⅳ区片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10000元/亩。
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费用在被征土地交付使用后支付给被征地行政村。征地安置货币补助费用应优先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集体出资部分的资金缺口。
三、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所需的回购资金,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的项目及在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供地的项目,项目用地对应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所需的回购资金,由政府承担并计入政府储备土地的征地成本。
(二)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后以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含村集体留地项目),项目用地对应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所需的回购资金,一律由项目建设业主按本补充规定的相应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承担,并计入项目的用地成本。
市政府根据被征地行政村提出的村集体留地指标回购要求,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用于村集体留地指标的回购。
四、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后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的费用计入项目的用地成本,由项目建设业主在按规定缴纳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或办理项目供地手续时收取。
五、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的被征地行政村今后的公建项目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