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5:14:19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颁发给进口音像制品的法定标志。为了整顿进口音像制品在使用审批文号上的混乱状况,规范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文化部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只使用新的审批文号,其他各类审批文号一律停止使用。
新的审批文号由号头、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故事类节目使用“文像进字”号头,音乐类节目使用“文音进字”号头。如一个完整的文号应当表述为“文像进字(1999)1号”。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将审批文号完整准确地印(录)制在音像制品的封面和故事类节目的片头。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违反本规定的,由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