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29日19:38:1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加快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使孤儿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相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保障孤儿权益的政策措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二、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要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安置、养育孤儿。

(一)亲属抚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监护能力的,要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义务。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综合治理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有效遏制父母遗弃子女现象的发生。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分散在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其他机构的孤儿,应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内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建造单元式居所,为供养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三)家庭寄养。各地在开展监护、收养、寄养、助养活动时,要把家庭或家庭化作为一个重要平台,建设小家庭养育机构或家庭寄养指导中心,重点开展家庭寄养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使孤儿的成长与家庭紧密相联,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社会助养。积极倡导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抚、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工作,尽力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三、建立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健全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合理统筹确定各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民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孤儿养育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完善我区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化发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保(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孤儿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未能及时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的社会弃婴,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切实提高孤儿医疗康复救助水平。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室、康复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严防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三)全面落实好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切实完善和保障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学龄前孤儿到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全额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就近就地入学,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各类优惠资助政策,孤儿所在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学校要加强对孤儿的情感关爱,为孤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要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就近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大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的,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帮扶他们实现就业创业。孤儿成年后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创业能力培训、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岗位竞聘的成年孤儿,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并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成年孤儿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可优先推荐入伍。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农村孤儿居住的危房,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服务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工程。充分发挥地级市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为孤残儿童提供集生活、教育、康复于一体的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生活场所。各地要切实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条件,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经费由各地财政预算、民政部门管理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要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结构,在保障基本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引入社会工作者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力量。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残疾儿童康复护理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对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事业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要纳入卫生、教育系统职称评定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倾斜。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落。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以及其他困境儿童提供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发挥对社区儿童的辐射功能。
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孤儿福利事业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不断完善和落实孤儿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福利保障政策。

(二)强化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承担孤儿保障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共同落实好孤儿保障的各项政策,切实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发现的弃婴,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公安部门要积极查找弃婴父母,依法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办理孤儿户口。发展改革、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孤儿福利保障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良好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使全区孤儿像其他的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