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代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12:50: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湘财社[2007]12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20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规定,从2005年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财政代扣、地税代征。为进一步做好省财政代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扣范围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
二、征收标准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说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伤残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三、代扣程序和办法
(一)每年3月底前,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人员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2006年度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延期至2007年6月10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确定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保障金及应缴纳保障金的具体数额。长沙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年审,由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将年审情况上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同时报省级主管单位备案。未按期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应缴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参照人事、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三)每年6月30日之前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年审情况及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年审情况出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缴情况表回执》反馈给各省级主管用人单位。省级主管用人单位在每年7月31日前核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缴情况表回执》,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衔接,以便及时复查复审。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不按时反馈的,视为认可。
(四)省残联在每年8月31日前,按部门分单位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名单、汇总核定的保障金代扣数额及单位盖章确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缴情况表回执》提供给省财政厅作为代扣依据,省财政厅在下达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时一次性扣缴。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残联提供的资料履行代扣职能。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汇总市县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若由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残联未能及时进行年审、上报年审情况或省残联与市县残联衔接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多扣、错扣保障金的,由省残联承担相关责任。
(六)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每年的按比例就业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虚报、瞒报数据的,有权督促其改正,并核算少扣的保障金数额,由省财政厅在扣缴下年度保障金时予以追扣;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缴情况表回执》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协调好的,后经核实,确属多扣的保障金金额,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给省财政,省财政在扣缴下一年度保障金时予以抵扣或通过追加预算返还给单位。用人单位对缴纳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省直行政事业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征保障金的,需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缓减免。
(八)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