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2020年12月20日21:27: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长人口委发[2006]3号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根据2005年12月21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要求,我市2006年将全面启动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我委本着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奖励扶助制度长期稳定实施的原则,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长沙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一、基本条件
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奖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
(二)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独生子女父母;?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扶的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城市低保奖扶的“独生子女父母”界定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界定为城市低保奖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一)合法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存活的子女在其他子女死亡时未超过18周岁,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且子女均存活或存活一个的;?
(六)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没有再生育也没有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现存,初育一方属独生子女父或母;?
(八)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该子女现存,直接抚养子女方属独生子女父或母;
(九)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含终身未结婚)。?

三、合法生育界定问题
(一)根据1979年5月26日下发的《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1985年1月1日以前所生育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生育间隔的起始时间以198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2)36号)为界线,1982年5月10日之前生育或怀孕的,没有生育间隔要求。之后怀孕生育的,生育间隔必须达到4年以上。199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以此后每个阶段的生育间隔规定为准。?
(二)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6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文件规定,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湘政发(1984)42号文件中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条件如下:?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或再准生一个。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因有严重生理缺陷的。2、婚后五年不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带养一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育一个的。3、再婚夫妇属于下列情况者:(甲)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乙)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丙)一方为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含带养的)。5、夫妻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农村村民除执行以上各条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二胎。1、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姐妹数人,只限照顾一人)。2、夫妇一方两代均系独生子女的。3、兄弟多人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的。4、居住在边远山区方园五华里的单家独户。5、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6、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7、兄弟多人均系只生一个女孩的(只限照顾兄弟中的一人)。8、独子只生一个女孩的。?
(三)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湘发(1987)20号)文件规定,即干部、职工、城乡居民、省辖市郊区吃统销粮的农民继续执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中有关二孩生育政策;而其他农村村民除继续执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规定外,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四)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1989年12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六 、 十七 、 十八 条规定,并同时符合生育间隔为4年,生育妇女年龄为28周岁以上。《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二孩生育政策如下:?
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六 条)。?
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1、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湘发(1987)20号文件规定执行:干部、职工、城乡居民、省辖市郊区吃统销粮的农民继续执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中有关二孩生育政策;而其他农村村民除继续执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规定外,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七 条)。?
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八 条)。?
(五)1999年8月3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1999年8月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五 、 十六 、 十七 条规定,并同时符合生育间隔为4年,生育妇女年龄为25周岁以上;但第一孩是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为2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修改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二孩生育政策如下:?
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者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修改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五 条)。?
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1、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湘发(1987)20号文件规定执行:干部、职工、城乡居民、省辖市郊区吃统销粮的农民继续执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中有关二孩生育政策;而其他农村村民除继续执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规定外,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修改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六 条)。?
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修改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七 条)。?
(六)2003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五 、 十六 、 十七条规定,并同时符合生育间隔为4年,生育妇女年龄为25周岁以上;但第一孩是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为2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男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年龄25周岁以上,不受生育间隔限制。《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再生育政策如下:?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五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六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七条)。?
(七)夫妻前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一次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前死亡,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又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八)收养子女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规定,在1992年4月1日之后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九)1986年3月15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合法婚姻。?
(十)1980年12月31日前法定婚龄女性为18周岁,男性为20周岁;1981年1月1日后法定婚龄女性为20周岁,男性为22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