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GDP核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0:43: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5]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肃国民经济核算纪律,提高GDP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GDP作为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是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GDP核算资料涉及统计、会计、财政、金融、海关等各宏观经济部门,我国GDP采用分级核算的形式。为了保证GDP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必须加强对GDP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调配使用GDP核算资源,统一GDP的核算方法,统一全省GDP信息的发布程序。省统计局应对全省GDP核算全过程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规范。各市对所辖县(市、区)GDP核算工作的管理也要比照执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规范GDP核算方法,保证GDP核算的客观性、严肃性
在GDP核算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国统字(2004)104号)及省统计局《关于山西省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以确保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规范性,确保GDP核算结果的客观性、可比性。

三、完善GDP核算下管一级制度,为全面实行GDP下算一级做准备
多年来,我省对GDP核算数据一直实行下管一级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制度已经过多次修订,从监控结果看,1997年以来,我省GDP核算差异已经落在合理区域内,此项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国家已经明确提出,GDP核算的发展方向是下算一级,各市要积极准备,逐步探索建立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有条件的市可先试行。条件成熟时,在全省全面实行下算一级的制度。

四、建立GDP数据联审制度,提高GDP审核工作透明度
根据完善GDP数据下管一级的要求,建立山西GDP季报数据联合审查制度,此项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从2005年一季度开始,各市GDP季报上报后,省统计局应及时组成联审小组,充分利用专业和部门的资料,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联审规定要求(由省统计局制定),对各市上报的GDP数据进行联审,严把数据质量关。对联审中发现的问题,联审组将依照规定进行修正。各市统计局可比照全省联审制度要求,负责对县(市、区)GDP数据的联审。

五、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
省统计局要建立对各市粮食总产量、农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含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常住人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统计指标的总量和增长速度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实现上述指标的全省数据与各市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确保GDP核算基础资料的一致性。

六、切实加强GDP核算资料报送及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向同级统计局提供部门或行业的基础性数据,具体要求由省统计局另行安排。统计部门要加强对GDP核算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金融、保险、财政、邮政、通信、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会计报表或统计、业务核算资料报送统计局,以满足GDP核算所需。省统计局要对各部门报送的资料,特别是会计资料严格保管,以防泄密。

七、严格规范GDP的使用和发布程序
(一)季度GDP数据的发布。今后,各市季度GDP数据不再由各市统计局自行公布,而是经省统计局联审后统一对外发布,以此作为法定数据,每季后18日左右发布。各市对县(市、区)的要求,亦照此执行。
(二)年报GDP数据在各部门会计决算、统计年报资料的基础上核算,经上报审定后在《山西统计年鉴》上发布。
(三)当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分类标准发生变化时,统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对GDP历史数据进行统一修订和发布。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其增长速度。
(四)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数据统称预计数,仅供内部使用。公开使用的数据应以上级审定公布的数据为准。今后对不按规定使用数据的地区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