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市旅游安全检查的通知

2020年11月10日03:02:54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旅游局
发布文号: 大游发[2005]59号

各区市县旅游局、各旅游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旺季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有针对性地防范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旅游局《关于开展全省旅游安全检查的通知》(辽旅办字[2005]15号)和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旺季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大游发[2005]55号)及《关于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本次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旅游局具体负责市内四区景区景点、四五星级饭店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对其他区市县旅游经营单位的安全抽查;各区市县旅游局(市内四区除外)负责本辖区旅游经营单位(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督检查;市内四区旅游局负责本辖区旅行社及一、二、三星级饭店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主要内容
1、各区市县旅游局及旅游经营单位是否执行了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工作是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照《大连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大游发[2005]21号)文件的要求制定了相关预案;安管人员的配备、值班和报告制度是否到位;是否有严格的安全宣传、培训和自检制度;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是否完成等。
2、对旅游景区(点),要按照《旅游区(点)安全评估标准》,重点对消防设施、交通工具、大型游乐设施等检验检测结果或手续、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控、应急救援、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防汛工作等进行检查。
3、对星级饭店,要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重点对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消防设施、安全监控、清洁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对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重点对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责任保险、自有及租用车辆的运营手续和交纳保险情况、游客安全注意事项的提示、导游员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防汛工作等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根据省旅游局文件眼球,我市从7月1日起进行旅游安全工作的全面检查。各旅游经营单位要牢记今年安全生产活动月“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宣传口号,建立安全生产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市及各区市县旅游局要按照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公安、交通、卫生、质监、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由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组织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分组进行检查,要深入现场,检查易发事故的重要环节、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务求实效,不走过场。要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区市县旅游局检查完成后,将检查情况特别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5日前报送市旅游局。
联系人:郭志平 电话:83629833  传真:83629833
电子邮件:lyj_gzp@dl.gov.cn
大连市旅游局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