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在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试点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8:23:0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3]11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在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三月八日 
 
 
关于在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试点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省的软环境建设,推进依法治省,实施依法行政,完善律师结构,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国家机关设立公职律师的批复》(琼府函[2002]10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机关设立公职律师,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目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着眼于提高国家机关内部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推进国家机关工作法制化进程,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的保障作用,推进完善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 
公职律师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律师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公务员。公职律师具有国家公务员和律师双重身份,只能承办政府法律事务,不得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设立公职律师的部门与人数 
设立公职律师仅限于省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省政府职能有必要设立或根据工作职能需要设立公职律师的部门。人数不限。 
四、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或经招录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国家公务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4.代理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部门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接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公职律师的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2)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公职律师的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五、公职律师的管理与监督 
(一)公职律师设在法制(规)部门,组织关系、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调任升迁与本单位其他公务员享有同等待遇;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资质管理,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其业务指导与协调;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司法部统一印制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并通报省法制部门; 
(四)公职律师必须接受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职律师事务的情况等; 
(五)公职律师必须加人海南省律师协会,适当交纳会费,会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和职业纪律教育活动。 
六、公职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 
我省设立公职律师不搞一刀切,不作硬性规定,条件成熟的先设立。公职律师的设立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实施。今年上半年首先在具备条件的部门先行试点,下半年全面铺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所需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中选配,不足部分可以面向社会按国家公务员条件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招考录用。具体进度为: 
第一阶段: 
1—2月:调查摸底。对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分布情况。 
3月:确定设立公职律师单位。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公务员的部门,确定为第一批设立公职律师的单位。没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的部门,确定为第二批设立公职律师的单位,所需人员即可开始在社会选调或向社会招录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 
4月:办理审报手续。凡确定为第一批设立公职律师单位的,具有律师资格的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通报法制部门。 
5月:举办公职律师岗前培训班,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6月:总结完善第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阶段: 
7—12月:根据第二批设立公职律师单位人员的配备情况,按第一阶段步骤,于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公职律师的设立工作。 
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职律师的设立与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成立公职律师试点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律师公证指导处,具体负责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事务工作。 
 
 
海南省司法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