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9:19: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教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哈尔滨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哈教发〔2006〕66号)精神,结合我市小学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整体构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要求,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衔接,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为基本内容,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以学校评价为主体,以专业支撑与制度建设为保障,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力求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评价的教育和导向功能,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制度等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发现发展潜能;有利于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行为;有利于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二)发展性原则。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既要看到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更要发现潜在的发展可能性;既要重视结果,更要重视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三)可行性原则。制定的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法力求灵活、简便易行,避免繁琐和形式化。
(四)客观性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力求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
(一)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5个方面的内容。
(二)评价依据。评价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为依据。各区、县(市)和学校可依据此评价表和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低、中、高学段的评价标准。
(三)评价方法
1.学生自评。学生根据本人平时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写出自评报告,整理并提供相关实证材料,确定自评等级。
2.学生互评。学生以班级或小组为单位根据被评价学生平时表现、学生本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实证材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确定互评等级。
3.家长评价。家长根据学生在家的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相关要求,通过家校联系卡对孩子的发展写出评价意见或建议,或提供相关证据,确定评价等级。
4.班级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在学生自评、互评和家长评价的基础上,班级评价小组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和调阅学生的成长记录等方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将日常的片断事实和记录作为评价依据应慎重,避免以偏概全。
对于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委员会研究决定。
如对学生最后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实际表现明显不符,经班级评价小组审核,可以进行调整。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建立记录档案,要如实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评价结果报学校评价委员会审核认定。
(四)评价次数。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即时评价、学年评价。即时评价一般随着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价结果记入成长档案袋;学年评价一般在学年末进行,每学年评价一次。
(五)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等级评价和综合评语两个部分。
1.等级评价。等级评价只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五个维度进行评价,不再对各维度加权出总等级。
(1)学年等级。每学年从5个评价维度所包含的要素及其关键表现入手,通过整体判断对各维度给出一个等级,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呈现;学生各评价维度等级要依据各评价主体评价的结果综合生成,具体办法为:分别将各评价主体评出的等级a、b、c、d分别赋值为4、3、2、1,然后按照p=0.4px+0.4ph+0.1pz+0.1pj算出总分值,四舍五入后再还原成等级,其中px代表教师小组评价,ph代表学生互评,pz代表学生自评,pj代表家长评价。等级与分值的转换和计算由计算机完成,无须人工计算。
(2)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
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综合评语填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是证明学生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材料。
三、组织机构
(一)为了搞好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市教育局成立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
2.审核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接受各界人士的咨询。
(二)各区、县(市)成立区、县(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2.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3.审核学校实施细则以及评价的规章制度;
4.指导、监督所辖中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5.接受和处理各界人士的咨询、申诉,纠正评价中的错误,查处违规行为,裁定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三)学校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校长、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本校的评价工作。各学校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要提前向全校公示,并报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区、县(市)的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评价的实施细则,明确评价程序;
2.认定班级评价小组成员;
3.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的培训;
4.组织并监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澄清和仲裁。
(四)班级成立评价小组,具体负责班级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名成立,成员由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组成。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小组成员为学生授课时间不能少于1个学期,且对该班学生比较熟悉和了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诚信品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分管班级学生的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合成;
2.为学生做出综合评语;
3.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
4.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咨询。
四、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示制度
1.市、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要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让所有家长知晓。
2.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把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做出明确说明,征得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3.学校要公示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各班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便于学生、家长以及社会进行监督。
4.结果评出后,各维度评价为a级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班级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监督;b、c、d等级的学生,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或班级评价小组及时以通知单或其它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二)建立培训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好参与评价人员的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市教育局负责对区、县(市)教育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部分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管理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校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进行培训;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培训。
(三)建立诚信制度

1.区、县(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要对学校评价委员会评价人员建立诚信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在相应的诚信记录中予以记载,并报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备案。
2.学校评价委员会要给所有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3.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诚信教育。要求教师必须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
4.学校要对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在同学之间的互评中,做到客观公正,在自评和家长评价中做到实事求是。家长要助学校与学生做好评价工作,不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评价工作。
5.区、县(市)教育局要把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考评学校的一项重要内容。
6.诚信记录不良的教师不能作为评价小组的成员;经查实,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教师,要按照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1.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可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没有问题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2.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处理不满意的,申诉人有权向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应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公正裁定,登记并备案,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五)建立评价质量评估制度
1.在评价工作中,学校评价委员会要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各班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3.每学年学生评价工作结束15日内,学校应将评价工作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构建完善的监督体制、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严重影响评价工作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1.学校要妥善保管好《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并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电子档案。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库,档案库应保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和相关的文件材料,形成三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管理系统。
2.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探索并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以适应中小学评价、招生升学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