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8:45:19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07〕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实施西宁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临时建房(含综合开发小区、旧城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是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城南新区、海湖新区、东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园区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环境卫生、路灯、城市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务。
第六条收费标准:60元/平方米。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及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
(二)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不含干警住宅、营业性用房);
(三)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等政府公益性项目;
(四)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城区内农民新村建设的收取标准:
(一)村民住宅原面积翻建房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农民新村建设低层建筑按标准的50%收取,多层以上按标准的30%收取。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报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免缴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内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
第十三条西宁市所辖三县按照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原西宁市人民政府宁政(1987)022号《西宁市市政工程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