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0:38:3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6〕5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海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护北海老城保护区房屋建筑历史风貌,确保老城修复规划的实施,现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北海老城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位于老城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房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老城保护区范围包括北海市中山路、珠海路及其周边地区,其面积和界线按市政府批准的北海市老城保护区保护与控制图确定。
二、房屋临街建筑立面及环境风貌保护
(一)老城保护区内的房屋建设以维护、修复为主,要求做到“能修不拆”。
(二)老城保护区内现存房屋(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除外)的临街立面(含大门和骑楼天花)修缮一律严格按照“修旧如旧”的要求进行保护、整治,保持原有历史格局和建筑特色(包括材料、色彩、形状、体量、层高等),不得随意拆墙、拆窗、改设铺面,不得随意拆除、加层和更改女儿墙。
(三)老城保护区内现存的部分与老城历史风貌特色不相协调的房屋,要严格按照有关建筑立面整治要求,逐步进行整治修复。临街立面(骑楼天花)墙体必须采用纸筋抹灰,采用灰塑装饰,不得安装防盗网;窗为木质百叶窗或体现建筑原貌的传统特色窗,门为传统特色的木质门,门窗均不得使用其他装饰材料,不得安装卷闸门、防盗门或设置防护罩。
(四)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置必须按照《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制作、安装。
(五)建筑物临街立面上不得安装防盗网、拉电线(包括电灯、电话、电视、广播等线路)、安装空调外机要用装饰网罩遮盖,所有管线一律安装在线路管沟内,不得外露和架空。
(六)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缮修、改建房屋时,不得随意撬动石板街加砌排水沟;不得妨碍给排水和破坏市政设施,化粪池须建在房屋规划用地内;不得在石板街上加砌台阶、平台、杂物间和水池;不得向泄水孔内倾倒垃圾;不得损坏街道、人行道的树木、花卉、果皮箱和消防设施;不准在石板街上堆放物料、搅拌砂浆等。
三、房屋加固改建
(一)老城保护区内的房屋和传统庭院、大门,原则上一律保留现状,不得随意拆除、翻新、改建;属于局部损坏的可对局部按原材料原式样进行修缮;属于经过加固处理尚能居住、使用的、可以进行加固处理;无法进行加固加固处理、且确实不能居住的房屋,经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后,可以申请危房改建。
(二)危房改建必须严格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按危房改建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改建,否则,有关行政部门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危房改建必须保持原有建筑的风貌格局。在保持立面(外壳)不变的前提下,室内可按户主的需要设计布置,但不得借机增加层高或挤占道路扩建。
(四)危房改建须准备拆建前沿街立面的2张6寸300线以上清晰度照片,作为改建后的验收依据。
四、房屋维护、维修
(一)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维修房屋,必须严格遵守“修旧如旧”原则,严格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建筑立面、门、窗损坏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上,或屋顶维修、更换橼皮、桁条以及加固、支撑屋架构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施工图纸,经审批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按照确定的次序进行维修施工。
(三)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的特色民居建筑维护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由具备文物维修资质的专业队伍按原样原貌和施工图纸进行;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民居维护维修及危房改建,须经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五、房屋建设的步骤及要求
(一) 申领老城保护区的房屋鉴定意见书
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市房产管理房屋鉴定部门对房屋进行鉴定出具拆建、重建、改建或局部维修的鉴定意见书,并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签确认。
(二) 房屋建设申报。
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证、房产证,按规定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屋建设手续。
(三)房屋设计图审批
经审查符合建设条件的,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设计条件,到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立面必须符合老城修复规划的要求,设计图应送市文物行政部门作出会签意见,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房屋施工
经审查批准建设的老城保护区内房屋,一般民居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队建设,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的民居建筑立面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建筑队进行建设。
沿街立面修缮装饰部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建筑队施工修复的,市政府给予修复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补贴。
(五)竣工验收、申领房产证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等依法对老城保护区内的房屋建设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故意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海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