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安全使用知识(如何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农房质量安全呢)

2021年06月22日11:24:54

1.如何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农房质量安全呢

一、建立并完善了农房管理制度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富裕起来的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使农房建设不仅数量剧增,而且在层次、式样、功能等方面正向新标准、新要求发展。

但由此也产生了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个体承建者缺乏相应的施工技术条件,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二是少数建房产随心所欲,任意改变结构,偏离图纸施工,出现乡村农房普遍存在“二多二低”现象:即违法违章多,事故隐患多,工程质量低,技术素质低,甚至导致新房成危房的悲剧。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陆续推出了农房单体设计、质量监督、白蚁预防、房产发证等一系列配套服务。

制定了《柯城区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健全完善了农房管理责任制,实行划片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层层签订岗位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规定农房具体质监内容和要求,切实使农房管理工作按要求到位,按规定到场。 二、加大农房质监力度,不断完善“凭图凭证”工作 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抓好农房建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凭图凭证”制度,这也是有关法规所确认的农民建房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

农民建房,首先要凭图施工。全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农民住宅建设必须取得有效图纸才能施工。

二是凭证施工。村镇建筑工匠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按照个体工匠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农建房施工任务,严禁无图、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

三是按规划建设。村镇建筑工匠必须持有建房产取得的规划建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筑物定位放样,须经乡、街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查验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是按规定质监。

农房建设必须与村镇公共建筑一样,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这是确保农房建筑质量的重要举措。我局要求质监员从农房的定位放样开始介入,对按图施工、建材质量、施工质量等心中有数,做到自己辖区内新建房的质量不留隐患。

农房建设量大、面广,最多的一年达1449户,质监工作进度曾一度跟不上建房进度。根据这一情况,局领导有针对性地做了工作部署和调整,充实了质监工作力量,把每位质监员派驻各乡工作,每周一上午召开建管、质监例会,汇报一周农房质监情况及工作布置。

每月4号召开村镇规划员会议,反馈农房质监等情况,建管处、质监站领导还不定期地到各乡巡查,要求质监员每查一户农房都要填写“农房质量监督表”。 “农房质量监督表”内容包括施工进度、泥木工是否持证上岗、有无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房屋质量检查情况及整改处理情况,并由建房户签名、质监员签名。

对结构;质量、安全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的农房及时发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做到整改有结果、有反馈,从而保障了农房质量,杜绝各种事故隐患。 如:浮石乡一农户新建房,在楼 梯梁下用1/4砖墙承重,造成了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

事发后我局领导亲自带领有关人员赶往现场,研究整改措施,指导整改工作,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又如花园乡姜村二户新建房在结构施工上违章,造成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经过质监员5次到现场帮助指导整改,确保了结构安全,减少了经济损失,保障 了建房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局还针对农建房的通病和质量问题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道,使广大建房户和个体工匠深刻体会到“凭图凭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对村镇建筑工匠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 根据建设部54号令《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自编了《农房建筑基础知识讲义》,对全区所属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了一次全面培训、考试、换证工作。

3个月共举办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班蝴,培训人员256名,2000年、2001年又各举办了一期培训班,现累计培训考试合格人员323名。对培训考试合格者,根据其从事农房 建筑资历、实际工艺操作水平、施工能力及乡村考评意见,发给不同的证书。

通过培训、考试,村镇建筑工匠较好地掌握了农房建筑结构、施工、识图、建筑材料、质量安全等基本知识,从而提高了村镇建筑工匠的业务素质,规范了农村建筑市场,提高了工程质量。 几年来,我局围绕农房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农房质监工作,创出了自己的特色,得到了上级一致肯定。

今后,将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房质监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千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加速推进我区乡村城镇化进程。

2.农村自建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村自建房注意事项 ①房屋质量无保障 部分农民在建房时没有相应的图纸,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在施工中随便改变主意,片面追求房屋的使用功能,忽视了结构安全,导致房屋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②施工安全检验不完善 在房屋施工现场缺乏必备的防护设施和安全条件,大部分施工人员未接受过专业培训。 ③对自建房监管存在盲区 由于农民建房存在建设面积大、建设项目分散等特点,对其监管的难度较大。

自建房质量关乎生命安全,在配合本地相关部门安全监管的同时,自己也要留个心,别让“草台施工队”钻了空子。

3.农民工安全培训内容

农民工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安全生产技能是指人安全完成作业所需的技巧和能力,掌握岗位操作基本安全知识,了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了解事故处理原则和急救措施,了解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了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是解决“应会”问题,即使农村劳动力达到“应会”,这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安全技能的教育实施可以通过“案例”模拟教学、“事故演练”、“事故模拟试验”等把课堂前移现场,使农民工身临其境,充当真正的实践者,让农民工在做中学、学中做。由本工种、本岗位最出色的操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农村劳动力个别指导和督促,反复进行实际操作训练,以达到熟练的要求。

2.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这是企业内部普及性教育,是从业人员都必须具有的基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主要内容有:作业现场的危险设备、事故发生的必备条件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发生事故的报告、紧急救护、自救措施等。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指从事某一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工种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是企业内部专业性教育。主要是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所必备的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主要内容有:特种作业;机械设备;电、气、焊安全技术;防火防爆知识;职业危害等安全技术知识。

4.安全生产意识教育。通过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制造一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氛围,潜移默化地影响农民工,使农民工树立“我要安全”、安全第一的思想。常用的方法有举办展览、发放挂图、悬挂安全标志牌等。不限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只要发现违反安全作业的行为,就应及时教育,进行个别指导。通过违章者外观行动的表现形式来追溯其根源,以理服人,使其心服口服,形成安全习惯,从而改变农民工以前的诸多陋习。

5.事故案例教育。通过实际事故案例(最好是身边发生的事例)分析和介绍,让农民工了解事故发生的条件、过程和现实后果,使农民工从案例中吸取教育,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4.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奋斗2018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

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 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 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 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二、农房重建 第七条 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第八条 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5.宅基地使用新标准是什么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供给侧改革被认为包括结构性调整和改革两部分,其中农村土地制度是一项具有基石意义的制度。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广到33个县 第一,所谓“三块地”的试点试验。就是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有一个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试验。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唐仁健介绍,从去年开始,中央已经安排在全国33个县进行试点,今年还要试点一年,到今年年底准备进行评估总结验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修法。但是去年征地制度、宅基地制度、建设用地入市三项推行的面还不够宽,征地制度只在3个县,经营性建设用地只在15个县,宅基地在15个县。

今年在这项试点上,中央一号文件提的要求是统筹协调推进,这六个字的意思是要把征地制度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两项推广到33个县,面扩开了。 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宅基地退出补偿 第二,关于”三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三权对进城农民来讲,怎么维护。

五中全会提出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怎么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唐仁健介绍:关于“有偿”,在前期一号文件政策调研制定过程中,地方反映,有偿的资金从哪里来,感觉非常困惑。

因此,这次中央一号文件讲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的用途用于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进行补偿,这也是根据地方的实践、基层的要求作出的与时俱进的规定。 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 第三,为了探索赋予农户更加完整的宅基地用益物权,适度地盘活利用空闲的农房及宅基地。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要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唐仁健介绍:这个规定非常重要,在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上,有了一些新的考虑和推进措施。

同时还提出了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盘活农村存量的建设用地,主要是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可以用于这些产业的发展。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指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支持返乡下乡创业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面,内容写得很足,份量占得很重,政策含金量也比较高,尤其是在用地政策、金融服务和人员培训等方面。

韩俊指出,比如在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方面,文件提出,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的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这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政策。 比如文件提出,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的发展。

文件也明确规定,这些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严禁违规违法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会所。 中央给农村宅基地使用划出新标准 唐仁健说,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中要注意两点: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注意保护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防止集体资产被外来资本控制。

唐仁健对记者说,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要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这个规定非常重要,在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上,有了一些新的考虑和推进措施。

同时还提出了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盘活农村存量的建设用地,主要是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刚才提到的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可以用于这些产业的发展。 ”唐仁健说。

唐仁健提出,要用改革的办法来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 他特别强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还可能会经历大的阵痛,付出一些代价,但在方向性问题上不能出大的偏差,不能犯颠覆性错误,必须守住三条底线,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增收势头不逆转、农村稳定不出问题。

6.农村宅基地要解决哪些问题

近些年,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已取得重要突破,农村住房制度建设在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整体制度建设仍不完善。

农民住房历来以自建、自住、自管为主,农村住房制度长期停滞在“一户一宅”、“限制宅基地转让”等层面,涉及农民利益和权益保障、农民居住质量和安全、农民人居环境提高和最低端农民居住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很不健全。 我国现有农村住房制度主要体现宅基地制度层面,“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

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的福利和保障,导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结果是,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

农民无论是建新房还是扩大生产、修建基础设施,均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而且,宅基地资源浪费日趋严重,超规定占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外出务工长期空置房、废弃地、闲置地等不断增多。

由于宅基地不能流转,也没有退出的激励机制,所以宅基地长期处于增量不断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断降低的状态。 这种单一的宅基地制度是不合理的。

我国农村住房制度应该由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农房建设制度、农房基础设施配建制度和农房救济制度等系统组成。在此基础上,对农村住房制度予以重塑和构建。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应当建立“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流转”的制度原则。 “无偿取得”是指农民无偿取得宅基地以实现基本的居住权。

应本着“一户一宅,面积限制”原则,严格限制初期取得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体现“公平性”和“福利性”,既要保证农民的居住之用,也要有效地防止宅基地盲目增多和耕地大量减少。“有偿使用”是指宅基地有偿使用,促使农民更合理、有效、经济地利用宅基地,保护耕地。

对于宅基地使用费,可以采用累进收费法,即按农户人均用地面积达到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在贫困地区,对最低限度的住宅用地面积可以免收使用费;在耕地紧缺地区,对超过平均标准的住房用地面积可以提高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了解决农村贫困居民的住宅用地问题,应当建立贫困居民使用费减免制度。

宅基地使用费应以“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为原则。 “有限流转”则要求有条件有步骤地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开禁。

由于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宜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处理。应在试点较为成功的基础上,选择社会经济条件发展较好,原先已经存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隐性市场的地区推广试点。

除转让外,还应允许宅基地的出租。另外,应当尽快开展农房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等配套工作,确权登记发证是农房流转的基础。

有了确权证,可以为下一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做好准备。我国村庄数量巨大,各个村庄特点不同、类型不同,应通过建立村庄规划制度,吸引靠近城市的村庄适度集聚,引导规模较小、发展前景不好的村庄向中心村镇聚集,腾出土地进行整理复垦。

同时,通过规划确定对具有文化遗产性质的村落进行保护,并保证农民建房的选址安全。村庄难以复制城镇住房的购买制度,在制度安排上,要尊重农民自建住房的权利和保护农民自建住房的积极性,但应从建材、质量、安全、节能、节地等方面给予规范和引导。

更值得一提的是,基础设施是农房的必要配套,当前这是农村最急需解决的短项,这一点,政府应当予以重点扶持。

7.农村住房围墙有什么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

农房安全使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