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六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04:46:3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萍府办字[2007]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达到“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的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袁河莲江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市中心城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按照《萍乡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萍府办字〔2007〕82号)文件执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和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等七大专项行动。2007年9月25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萍乡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萍乡市袁河莲江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萍乡市中心城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萍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萍乡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萍乡市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六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制订行动方案,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年底,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贸委、市安监局等市政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七大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萍乡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环境保护和建设,通过连续三年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到2010年,全市3个工业园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实现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
二、工作机构
成立萍乡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兰先湖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尹继国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肖谋林市经贸委副主任
谢克勤市监察局副局长
易 洪市安监局副局长
杨笑萍市环保局副局长
胡文政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陈苗甫市工商局副局长
沈聪治萍乡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吴真元萍乡银监分局副局长
贺根发芦溪县政府副县长
刘光辉莲花县政府副县长
黄永强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杨笑萍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清理工业园区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对限制执法人员入园履行环境执法职责、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承诺不交或包干缴纳排污费和违规不予处罚的,一律予以纠正。
(二)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企业,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建设。
(四)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者使用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但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的企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
(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依法处置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2010年底前,萍乡经济开发区、芦溪县工业园、莲花县工业园三个工业园区分期分批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在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前,加大对入园企业污水达标排放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予以停产整治。对2010年前未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实行限批。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11月)
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工业园区进行集中调查摸底。通过排污申报、资料查阅、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手段,对入园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根据三年内建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提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于11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二)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局要求,萍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的督查工作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对县(区)工业园区的督查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抽查工业园区内投产企业总数的30%。
(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阶段(2008年1月―2010年11月)
萍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江西芦溪工业园和江西莲花工业园必须在2009年12月底前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各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督促其按时完成。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2月)
由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总结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提出长效监管措施,并向市政府提交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工业园区产业定位情况,研究制定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理;经贸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工商部门负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对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拉闸停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
(三)依法行政,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解决当前工业园区环境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以发文件、挂牌等各种方式限制、阻碍执法人员入园检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坚决纠正;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采取“区域限批”措施,严格控制入园建设项目。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每季度向市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一次本地区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年底提交工作总结。
附:萍乡市袁河莲江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绿色生态萍乡建设,努力改善萍乡五条河流水质。
(一)按省环保局要求,科学划定袁河、莲江源头保护区。
(二)通过专项行动,实现袁河、莲江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确保萍水河、栗水河和草水河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水质。
(三)清理两河干流沿线陆域一公里范围内的污染企业,取缔对两河源头水质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
(四)加强环保审批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促进两河干流沿线地区产业升级、污染减排。
二、工作机构
成立萍乡市袁河、莲江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兰先湖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尹继国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肖谋林市经贸委副主任
谢克勤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圣昆市建设局调研员
谭水平市水务局副局长
杨笑萍   市环保局副局长
易 洪市安监局副局长
陈苗圃市工商局副局长
沈聪治萍乡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吴真元萍乡银监分局副局长
胡文政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贺根发芦溪县政府副县长
刘光辉莲花县政府副县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杨笑萍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措施
(一)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结合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科学划定两河源头保护区,设立界碑和标识。
(二)两河干流沿线各县(区)政府要对两河源头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近岸污染源,做到源头保护区内污染物零排放。对两河干流沿线一公里范围内重点行业的废水排放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取缔对两河源头水质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
(三)在两河上游地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资源型及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两河源头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和最严格的环保审批,禁止新增污水排放口。对两河源头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采取上收一级审批措施,原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两河源头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全部上收到市环保局审批。
(四)加快两河干流沿线县城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步伐,力争在2008年底前两河干流沿线县城污水处理厂全部开工建设。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划定源头保护区阶段(11月16日-11月20日)
市环保局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进行现场勘察,科学划定两河源头保护区范围。
(三)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两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建立两河干流沿线污染企业档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四)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坚决取缔两河源头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关闭两河干流沿线小造纸、小皮革、小化工及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五)督查和总结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市环保局组织对各县(区)两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政府于12月21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两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由市环保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开展两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市环保局和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对两河源头保护区排污单位和两河干流沿线重点污染企业的关停计划,并报政府批准实施。市建设局、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两河干流沿线各县(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争在2008年底前两河干流沿线县城污水处理厂全部开工建设。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市工商局负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对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由电力部门负责拉闸停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河流源头、干流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切实落实各项要求,杜绝专项行动的死角。市政府将组织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县(区)政府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或隐瞒不报的,将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萍乡市中心城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提高我市中心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逐步达到一流的空气质量目标。
(一)淘汰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
(二)城市中心城区饮食服务行业的油烟废气排放达国家排放标准。
(三)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四)城市中心城区无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
二、组织机构
成立萍乡市中心城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兰先湖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尹继国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谢克勤市监察局副局长
柳建中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凌霁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晓洪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钟永清市卫生局副局长
巫裕云市交通局副局长
贺小清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苗甫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圣昆市建设局调研员
谢洪云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易立新安源区政府副区长
黄永强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贺小清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措施
(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依法淘汰并拆除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改为燃气、太阳能、空气热泵或电加热锅炉。
(三)严禁在城市中心城区焚烧工业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
(四)划定城市中心城区饮食服务行业集中经营地点,取缔无证经营的餐饮企业。对有证经营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限期治理,无治理条件的、预期不能达到要求的停业搬迁。禁止城市中心城区餐饮企业原煤散烧。
(五)严把机动车尾气年检关,对机动车尾气年检检测不达标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年检,不予上路。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工作,严禁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强制推广公交车和出租车使用清洁能源。
(六)对城市中心城区的所有工业污染企业,逐步实施搬迁,退城进园。在未实施退城进园前,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市环保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市中心城建成区禁止使用燃煤的通知》(萍府办字〔2004〕71号)要求,继续抓好城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拆除工作。
(二)市环保局委托市城管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城市中心城区焚烧工业垃圾和焚烧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管理。
(三)推进市中心城建成区饮食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
1、划定集中经营区。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配合,制定市中心城建成区饮食行业设点布局规划,在2007年底前将规划上报市政府。用2―3年的时间逐步把饮食企业迁移到指定区域。
2、取缔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由市工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在2008年12月底以前取缔所有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
3、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安源区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对有证经营的饮食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整治验收标准为:
(1)排放油烟的饮食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废气通过专门的烟囱高空排放,排烟系统做到密闭完好,烟囱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2)餐饮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安装隔渣和隔油装置。
(3)餐饮业风机噪声和空调噪声符合相应的功能区要求。
(4)被限期整治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市、区环保局验收。对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饮食单位,将依法由当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停业、关闭。
4、严格饮食业准入门槛。在中心城建成区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未经环保部门许可,卫生部门不得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5、市环保局负责对城市中心城区餐饮企业原煤散烧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
1、市环保局继续做好机动车尾气年度检测工作,按照标准严格进行检测。对达不到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予年检,不准上路。
2、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配合,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抽检工作,对路检不合格的车辆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不准上路行驶。
3、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萍乡市2007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开展县(区)机动车尾气的检测工作。
4、由市建设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强制推广公交车和出租车清洁能源使用,力争到2010年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
(五)2010年前完成中心城建成区内大气污染型的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市直管企业由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限期搬迁,其他企业按管辖范围由安源区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限期搬迁。
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政令畅通。
萍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萍乡市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为日处理污水量16万吨,其中一期工程为日处理污水量8万吨,工程概算总投资11857万元。2005年至2006年按总规模16万吨/日标准完成了萍水河铁路桥至萍麻桥段、五丰河共计14公里的污水收集干管铺设工作,2007年5月以BOT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在特许经营期30年内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要实现以下目标:
2008年元月底前,完成萍麻桥至谢家滩3.5公里的污水收集干管铺设和污水提升泵站建设;2008年2月底前,完成萍乡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第一阶段4万吨/日项目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年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300万吨左右,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2008年3月底前,完成污泥处理填埋场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规定的负荷运转率;2008年底前,污水处理费如期调整到规定的标准。2010年完成萍乡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第二阶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工程规模达到日处理污水8万吨,实现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
二、工作机构
成立萍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戴 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袁开国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刘良彪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谢克勤市监察局副局长
周全胜市水务局调研员
刘少云市财政局副局长
贺小清市环保局副局长
邬湘萍市规划局副调研员
邱晓云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王圣昆市建设局调研员
陈苗甫   市工商局副局长
石汝清市公安局副局长
蒋逸伟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杨维建市投资公司总经理
李 江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副主任
全发昌萍乡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陈红军萍乡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
易立新安源区政府副区长
黄永强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周全胜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建设进度,确保一期工程第一阶段4万吨/日项目2008年2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二)抓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2008年底前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0.6元/立方米,2010年底调整到0.8元/立方米。
(三)抓好污水处理厂BOT模式的特许经营和运作。
(四)抓好进出厂水质监管。萍水河两岸的工业企业要按规定建设完善废水预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排污标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工艺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建立萍乡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11月)
市水务局负责调查统计全市污水管网收集情况,市建设局负责调查统计市城区排水系统以及排水户排水情况,并于10月27日前将城市排水情况、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报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于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二)集中建设和整改阶段(2007年12月―2010年5月)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倒排时间,加大力度,确保工程如期完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监察局对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0年6月―2010年11月)
认真总结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形成长效机制,并做好省政府检查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水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改制;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市排水系统以及排水户情况;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争取国债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照各自分工,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尽快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制定行动工作方案。市水务局、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行动工作方案,明确:1、2008年3月底前萍乡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第一阶段4万吨/日项目投入运行;2008年至2009年做好萍乡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第二阶段4万吨/日项目的开工建设前期工作;2010年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到8万吨/日。2、2008年底,芦溪县开工建设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湘东区开工建设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2010年建成并投入运行;2009年至2010年其他县(区)开始建设污水处理厂工程。3、各县(区)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2008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到0.6元/立方米,2010年达到0.8元/立方米。
(三)加大督查力度。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收费和改制工作的督查,对不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落实或问题突出、进度缓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萍乡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7年12月31日前拆除全市所有陶瓷倒焰窑,淘汰燃煤锅炉(窑炉)92台。其中,淘汰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含生活、工艺锅炉)85台,力争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淘汰中心城区外(含县区)燃煤锅炉2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窑炉5台(不含陶瓷倒焰窑)。2008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所有燃煤锅炉。
二、工作机构
成立萍乡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李锦林市经贸委主任
副指挥长:肖谋林市经贸委副主任
成员:王 勇市发改委副主任
贺小清市环保局副局长
叶正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陈苗甫市工商局副局长
邱晓玲安源区政府副区长
易燕萍湘东区政府副区长
李水清芦溪县政府副县长
柳青平上栗县政府副县长
曾晓勇莲花县政府副县长
周若愚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肖谋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1、在市中心城区逐步全面淘汰各类燃煤锅炉,严禁新建此类项目。
2、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实施淘汰改造。
3、依法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砖瓦行业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和建筑陶瓷(工业陶瓷)燃煤倒焰窑等。
4、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严禁采用上述落后设备和技术。
四、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根据《萍乡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确定淘汰的燃煤锅炉(窑炉)名单和时间进度,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2、实施淘汰阶段(11月11日―12月10日)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淘汰对象予以鉴别,督促企业及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拒不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3、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实施淘汰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于12月11日之前报送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会同发改、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各县(区)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
2、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重点淘汰城区对人民生活及城市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和其他区域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窑炉),确保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经贸委负责牵头协调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确定燃煤锅炉(窑炉)淘汰时间进度,并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掌握和通报燃煤锅炉(窑炉)淘汰进展情况;市环保局负责确定需淘汰的燃煤锅炉(窑炉)名单,负责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市质监局负责对锅炉(窑炉)检验、改造等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对申请或年审营业执照的锅炉(窑炉)使用单位,严格进行检查。
3、加大淘汰力度。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指挥部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进行淘汰或问题突出、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
萍乡市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规定,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四级,即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据调查统计,全市尾矿库有18座,大部分尾矿库尚未达到尾矿库安全标准,未取得安全许可,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
(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三)重点整治尾矿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选矿加工厂;
(四)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
(五)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机构
成立萍乡市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杨煌萍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宁秋云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王 勇市发改委副主任
胡世联市安监局副局长
肖谋林市经贸委副主任
邱晓云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谭水平市水务局副局长
杨笑萍市环保局副局长
周德煌安源区政府副区长
黄庭发湘东区政府副区长
游建明芦溪县政府县长助理
易旺桔上栗县政府副县长
刘海林莲花县政府副县长
周若愚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胡世联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一)对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三)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六)对尾矿设施即尾矿水力输送系统、尾矿回水系统、尾矿堆存系统、尾矿水处理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凡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选矿加工企业予以停产或关闭。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11月―12月)
各县(区)要在11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确认尾矿库安全度的分级,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调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1、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情况;2、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3、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4、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及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情况;5、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6、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垮坝隐患等情况;7、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以及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8、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9、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0、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安全的活动;11、检查尾矿库推行安全标准化情况等。
在12月初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在12月底前检查各地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生产安全和环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1月―10月)
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饮水安全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8年11月―12月)
继续做好重点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和问题突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发改、经贸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检查尾矿库技改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情况,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国土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各县(区)要成立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指挥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治理措施。各县(区)要抓紧制定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进度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县(区)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