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0年07月07日00:26:5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2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15号)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41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构筑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治安)消防队为补充的消防力量体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全面防控火灾事故,为构建和谐重庆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目标
(一)加快镇乡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2007年,各区县(自治县、市)要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1个镇乡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试点;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人、年GDP 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10万人、年GDP1亿-5亿元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镇乡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二)聘用合同制消防员。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人员最低配备要求,各地要采取招聘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办法,缓解公安消防队人员不足的矛盾。2007年,配齐所缺人数的55%,2008年配齐所缺人数的20%;2009年,配齐所缺人数的5%;2010年,全部配备到位。
(三)雇请消防文职人员。为切实解决各公安消防支队、大队防火监督任务繁重、警力紧张的问题,对文秘、档案管理、驾驶、后勤保障等非执法监督岗位可采取逐步雇请地方文职雇员担任,将有限警力置换充实到执法监督和执勤灭火第一线。2007年,都市发达经济圈和渝西经济走廊的消防支队、大队文职雇员要按需配备到位;其余消防支队、大队力争在2008年配齐。
(四)积极发展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在巩固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2009年前,火灾危险性大以及大型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城镇居民社区要积极发展保安消防队,倡导建立志愿消防队;各社会单位及农村村社(组)要大力发展义务消防组织;力争到2010年,城镇社区、农村村社(组)普遍建立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或保安(治安)联防消防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统筹发展。

三、训练执勤
(一)加强灭火技战术训练。坚持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培训制度,新进队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各类专兼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灾害事故特点和现有装备,制定训练计划,科学施练,训练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20天。其他形式消防队伍要定期组织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天消防业务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实战灭火演练,不断增强队伍灭火实战能力。
(二)建立正规执勤秩序。各类专兼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建立健全战备值班制度,规范战备执勤秩序。对执勤车辆、人员进行合理编程,定岗定位,切实提高队伍战斗力。

四、队伍管理
(一)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和教育,增强队员法纪意识,提高整体业务素质,树立队伍良好形象。
(二)加强队伍建设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建立考评考核标准,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灭火、管理教育、学习训练等业务指导。

五、工作职责
(一)参与火灾扑救和事故处置。各类消防队伍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参与本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与本消防队装备水平相适应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至少每季度、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至少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工作开展检查,协助本地区、本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改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条件,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各类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月开展一次以上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季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一次以上消防知识教育;适时开展灭火逃生演习。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策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完善保障措施,推进城乡消防协调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可采取由政府单独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加快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积极提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财力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事宜;交通部门要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制定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中的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提倡社会单位和个人自愿资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三)落实人员保障。镇乡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原则上不少于10人,由镇乡政府分管领导任队长、公安派出所或安监办负责人任副队长,队员从镇乡政府富余人员、复退军人、思想及身体素质好的青年中聘用,并建立消防队员更新机制,保证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其招聘条件及待遇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确定。各地应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其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消防队员在队工作期间保险机制。对因参加业务训练、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死亡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等问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福利待遇,接受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调遣外出执行任务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
(四)落实执勤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有固定的营房、办公、训练和生活等设施。消防车(艇)要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为扑救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起火单位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五)落实考评验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镇乡、社区和平安区县考评。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验收。市政府将于“十一五”末对各地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通报。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