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25:42
发布部门: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委办发[2006]71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办公厅以苏办[2006]65号文件,对学习贯彻《监督法》发出了通知,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市委要求,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加强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现在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市上下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刻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市各级人大监督工作、加快推进南京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自觉性。
二、深刻理解《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监督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宪法为依据,明确了人大监督在整个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方法,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全面、深刻地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各级党委(党组)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监督法》的学习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监督法》作为近期学习的重要内容,保证时间,保证人员,保证效果。各级党校、干校要把学习《监督法》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学习班,把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要把学习《监督法》与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与学习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监督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理解《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全面把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工作重点和程序方法,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精神上来,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切实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切实保证《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区县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要引导党的各级组织、教育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人大监督的反馈意见作为了解干部政绩的重要渠道,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和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据。各级纪检机关要把党内监督与权力机关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政权机关建设。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监督法》的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我市各级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和经验。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在整个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监督法》的调整范围,深刻理解《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正确掌握监督形式、程序和方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在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突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问题,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上,切实增强监督实效。要制定和落实好实施《监督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做好相应的过渡工作,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加以规范,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确保国家的法制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增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观念,严格执行《监督法》的规定。《监督法》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包括垂直领导的有关工作部门)都要忠实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审查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改落实,并及时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又好又快地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法治保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