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34:5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党办发[2006]25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9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提高党政职能部门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内蒙古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口联系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等方面的问题;
2.全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改革方案等情况;
3.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4.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5.统一战线内部重大问题及其他需要相互协调、配合的重要问题,政协机关及各专门委员会需要同党政部门相互协调的重要问题。
二、对口联系的形式
1.召开联席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政协对口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换意见,商议加强工作联系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由各对口联系的部门商政协专委会研究提出。
2.加强工作联系。党政有关部门的重要规划、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以及一些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应事先向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征询意见,或吸收他们共同参与研讨、论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调研活动,应及时向对口的党政职能部门通报、协商。
3.组织调研、视察、专项检查等活动。党政有关部门列入工作日程的调研专题,可邀请政协对口的专门委员会参与调研,必要时也可委托调研。党政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专项检查活动,应邀请政协对口的专门委员会派员参加。对全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改革方案实施情况,政协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检查、评估与评价。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按照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要求组织的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要主动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政协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视察后,要以调研报告、提案、信息等形式,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召开专题研讨会、论证会、座谈会。会议内容可由党政有关部门提出,也可由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双方本着民主、务实的原则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题协商,不断增进共识。
5.加强信息通报。党政有关部门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工作简报、有关资料等,视情况抄送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动态、重大活动和重要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相关的党政职能部门通报、反馈。
三、抓好落实工作
1.为了使对口联系工作切实得到加强,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和政协专门委员会都要确定专人负责对口联系事宜。
2.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和政协办公厅秘书处,每年都要对对口联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促使这一制度切实得到落实。

附:主要对口联系部门

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提案委员会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自治区政府调研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统计局、金融办、工业办、信息办、电力集团、呼铁局:经济委员会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政研室,自治区教育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农牧业厅、卫生厅、扶贫办: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史研究室,自治区科技厅、文化厅、参事室、档案局、文史馆、史志办:文史资料委员会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港澳台侨联络和外事委员会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法制办,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