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25:5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5]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关于“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本市第五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为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京发(2005)18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阶段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2005年12月)。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成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深入广泛开展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选举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二)选举试点阶段(2006年1月至2月)。各区县确定1至2个街道先行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举办不同类型的选举工作培训班,使广大干部深入了解、掌握选举工作程序,以更好地指导选举工作的开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3月至8月)。全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展开。选举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政府统一确定。选举结束后,由市及区县政府依法对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总结工作。

二、严格依法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严格依法进行。
(一)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共5至9人组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政府批准。居民委员会成员统称社区专职工作者,一般应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等6个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
(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等各项工作。
1.参加选举的范围。除因拆迁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居民委员会和2005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并已进行选举的居民委员会暂不参加选举外,其他居民委员会均应参加全市统一换届选举。
2.选举资格的确定。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加选举;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可参加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但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是否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和参加选举的比例及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或每户派代表参加,或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讨论通过,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选民只能在一个社区登记并参加选举。
3.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交接。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及时做好新旧居民委员会工作交接,并召开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会议和居民会议,成立居民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和机构正常运转。

三、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全面推进首都和谐社区建设,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建设和谐社区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北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吉林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或指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各区县街道工作办公室、民政部门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负责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各级选举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对于国(境)外机构或个人采访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活动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建立换届选举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要随时向区县换届选举办公室报告选举情况;区县换届选举办公室每周向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三)及时研究解决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条件成熟的新建小区要及时建立居民委员会;条件暂不成熟的也应成立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于换届选举中出现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导并加以研究解决;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提前化解矛盾。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首都社会稳定。
(四)认真做好培训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全市统一组织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级选举工作人员和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进行重点培训,使其掌握换届选举工作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要认真做好新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统一培训工作,组织好全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并为考试合格者颁发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五)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要对本辖区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市民政局要对全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情况进行抽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政府要于2006年8月10日前,向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市民政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