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06:21:04
发布部门: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29日州人民政府第6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西双版纳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前置审计的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州、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等建设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债务资金、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凡属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指标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实行前置审计,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招投标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前置审计。县(市)前置审计的金额,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7%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请再次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
第五条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行州、县(市)分级负责制。建设单位为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州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县级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审计。
三、前置审计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招标1个月前或施工中发生新增项目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申请前置审计,并报送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审计机关收到前置审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九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包括:建设项目招标前进行的政府预算控制总造价审计或工程量清单审计;项目在建期间发生新增造价超过7%以上的再次审计。
第十条施工预算总造价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真实性;
(二)执行定额消耗量标准的真实合法性;
(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有关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五)非实体性项目是否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确定;
(六)建设项目预算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新增造价超过7%以上再次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新增工程量的确定是否真实、合理;
(三)有关材料单价、分项工程协商价、包干价等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审计结论及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前置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的基准价,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7%,未经审计确认的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投资未新增或新增投资不超过7%的项目,中标价及新增部分作为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新增投资超过7%的,以中标价及审计确认造价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工程不得结算。
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前置审计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建设项目前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特约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审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州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