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43:4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5]2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常务会议是省人民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是省政府的决策性会议,凡要求列席的部门、地区和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因病住院或外地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并将受委托列席会议的负责同志名单于会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各部门、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请示性文件,原则上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上报。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提交部门、地区和单位,在议题提交前应当围绕议题内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当地实际的意见。必要时应提供听证、论证及评估资料、对比方案和相关的背景材料。属于部门、地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

四、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地区和单位,主办部门须事先与相关部门、地区和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牵头协商后,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共识的,须在请示性文件中写明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不同意见,提请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组织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后,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五、省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在收到各部门、各地区上报的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请示性文件,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送办公厅秘书一处进行登记列会。

六、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同意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及时呈送省政府秘书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提出意见,并报请省长和常务副省长审定后确定。审定同意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七、为提高会议效率,议题汇报部门会前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由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统一印制会议汇报材料,提交会议使用。与会人员在发表意见时,应紧扣议题,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八、省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议题的审议时,要准确领会会议精神。会后做好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相关事项的办理和督查落实工作。

九、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原则上在常务会议后5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国务院或省委的报告或请示,原则上在常务会议后5日内呈报。

十、各部门、各地区和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认真及时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省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按照会议精神认真修改,并在报审签发时附具体修改情况的报告。

十一、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对每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督查,形成督查报告,在下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由省政府秘书长通报。

十二、各人民团体需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