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1:41: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滁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只设滁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市科技奖各行业的评审工作。行业评审组由市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市科技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市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市科技奖每2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市科技奖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条申请市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推荐者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市科技奖由各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通过《滁州日报》、滁州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滁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