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

2020年07月22日20:28:4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2004〕41号
印发《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
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欠薪预警监控(下称欠薪监控)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工资规定等情况实行全程监督职权,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监察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欠薪监控采用专项监察与日常监察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属于重点监控对象:
(一)外省民工或农民工占本单位全体员工的50%以上的;
(二)劳动密集型的;
(三)新建或改制过程中劳动保障管理混乱的;
(四)过去一年中曾严重欠薪或存在重大欠薪隐患的;
(五)近期曾因劳动保障纠纷,出现不安定现象的。
第四条劳动监察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排查预测,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并在当地劳动力市场上公示。重点监控周期从当年度4月份至次年度3月份。
第五条实施欠薪监控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人员招聘、劳动用工及就业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二)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履行及管理情况;
(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
(五)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情况;
(六)劳动工资构成、标准、支付形式及发放时间情况;
(七)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情况;
(八)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情况;
(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市及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就业管理权限实施欠薪监控。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管理。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法送劳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按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劳动用工、就业登记,以及劳动合同鉴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