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12日21:28:5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39号
关于修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1999年9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107号文颁布)作如下修改:一、标题删去“(试行)”。二、第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备案工作:(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四)行政拘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三、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均改为“行政机关”。《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予以重新印发。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